2006年4月26日 星期三

心理》人格特質十八問


我的回在這裡囉。XD~

你是個正直而熱情的人。雄心勃勃,意志堅強的你,拒絕做泛泛之輩。
成功的經驗,有助於你的自我成長。過人的勇氣,養成你不畏艱難的本
性,遇事不達目標絕不中止。對未來,總是抱持樂觀態度,最愛聽別人
的讚語。但面對批評時,驕傲的本性就展露無遺,只是如果所言屬實,
還是會自我反省。

愛情方面,你的熱情如火。碰到意中人,很容易燃起愛苗,進入熱戀。
你對伴侶的要求很高,但也能發揮排山倒海的精神,滿足對方。


http://www.dadupo.com.tw/play/tes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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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有感覺到夏天的香氣了。
海潮的香、遠處的汽笛,
女孩子肌膚的觸覺、潤絲精的檸檬香、
黃昏的風、淡淡的希望、夏天的夢……。
但是這些簡直就像沒對準的描圖紙一樣,
一切的一切都跟回不來的過去,一點一點地錯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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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 星期四

民事》未簽租屋契約的問題


發問時間:2006-04-12 23:26:13

目前我住的那層有四個房間,房東分別分租給四個房客,但是都沒有打契約
因為我很喜歡這一層,希望跟房東打一整層的契約。可是,我可以用這個契約把其他三戶的房客請走嗎?還是要請房東解除不定期限租賃,把其他三戶請走?有什麼方法可以擁有整層房子?

一、我可以用這個﹝您與房東間簽定之整層租賃﹞契約把其他三戶的房客請走嗎?

答: 不行。因為您與房東簽定之租賃契約只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行為之對世性。也就是說,整層租賃契約只在您與房東間發生效力,您們雙方互負義務。換句話說,房 東在與您簽定上述契約後,有義務請走其他三戶房客;如果其他三戶房客不走的話,您也不能據此契約請走他們,只能向房東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二、還是要請房東解除不定期限租賃,把其他三戶請走?

答: 是的。一般社會通念中,房東或房客欲提前解約的話,多半是須賠償押租金一個月。本案中,您提到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則須視情況而定。若您租的房屋多半是租給 學生的話,則房東可在一學年結束前告知解約,譬如說,上學期開學時,告知房客可住到明年暑假結束的時候等,但仍然要視情況而定。

三、有什麼方法可以擁有整層房子?

答:
1.通常分租要比整層租所得租金來得高,您可能必須做好付出目前房東可得整層房租收益的準備,否則房東將無誘因整層租給您。

2.您可能必須幫房東負擔退還其他三戶押租金及一個月違約金的準備。

3.一般來說,租賃契約會在一定期間後調整租金之比例,這可能也是房東會考量的重點。

4.若房東擔心整層租給您收不回來等問題時,建議到法院公證整層租賃契約。

5.考慮存錢買下來。

參考資料
專業法律人


知識評價

2006年4月7日 星期五

心理》勇者素質


在乾旱數個月之後,奇蹟似地下了一場大雨,我想,那就是鄭凱榕的眼淚吧。
﹝難怪我只會掉眼淚......:p﹞


p.s.1.不是有人說要乖乖睡覺嗎?
怎麼又爬起來打逼呢?
這樣不行喔~睡白天醒晚上對身體不好呢。

p.s.2.這個測驗裡面的女生長得好像卡吱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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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凱榕的素質分析:

水屬性:65.47%
戰士:14.68%
漂泊的宿命:8.45%
惡德商人:7.42%
心中的黑暗面:3.72%
史萊姆: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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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有感覺到夏天的香氣了。
海潮的香、遠處的汽笛,
女孩子肌膚的觸覺、潤絲精的檸檬香、
黃昏的風、淡淡的希望、夏天的夢……。
但是這些簡直就像沒對準的描圖紙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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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 星期一

法理》關於網路個板管理的對話


※ 引述《Dershowitz (Alan Dershowitz)》之銘言:

: 我知道你的盲點在哪裡了
: 你在論述特定問題的解決之道時
: 常常把現實法規範(現實法令)與網路法規範(站規、板規等等)混淆了
: 不要說一夜情
: 就算板主把個人看板當作販賣毒品的空間
: 就網路法規範而言
: 除非站規禁止(我相信通常都會禁止)
: 否則板主並沒有違反任何網路法規範
: 他之所以被處罰
: 是直接基於現實法令而與網路規範無關
: 不管站規板規怎麼規定都不會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現實法令
: 不需要藉由「網路規範不得違法現實法令」這種說法迂迴處理
: 因為兩者本來就是在處理不同的「世界」

以上說法,請恕在下敬表不同意見。

事實上網路規範與現實法令處理的是同一個世界。
站規、版規均不得違反現行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規範,
計有:
1.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2.台灣學術網路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3.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原則、
4.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5.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以您所說例子來講,版主拿個版販毒至少就可能違反下述網路規範:

一、販毒難謂符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使用目的,亦即
『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
以相互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

二、販毒可能被視為提供有威脅性之資料,
因此違反「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使用者應遵守履行事項第二項。

三、販毒違反「台灣學術網路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第二條第一項
之前二點要求:
『二、使用方面
......,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要求:
     (1) 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2) 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四、販毒亦違反「台灣學術網路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第三條第一項:
『三、其他
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
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五、販毒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弟四條第八項、第九項: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
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站規或版規則有義務遵守「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則」,
並根據「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站務及版務等相關網路系統管理人員有義務配合檢調單位
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

以上論述,目的均意欲論證:
並沒有所謂兩個世界這種美麗但欠缺實證的神話,
網路規範與現實法令均存在同一個法體系之中,
二者實非並立互不依存的法律系統,
網路規範下之網路行為與現實法令間均可建立涵攝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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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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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so:可是,這個版根本沒人在販毒。現在在吵的就是w大不滿版主管 推 04/03 01:12
→ tbso:理版的方式。然後這是69大的個人版,板眾支持版主將子。 推 04/03 01:13
→ tbso:不需要再討論這些只是比喻性的東西了,停止吧.. 推 04/03 01:15
→ karenbabe:本文乃沿因 D版友之論述予以反證。 推 04/03 01:15
→ Okawa:我懷疑你跟Dershowitz有點不對頻 他說的是網路「法」規範 推 04/03 01:16
→ Okawa:意思應該是說 可以「在網路世界中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規範 推 04/03 01:17
→ Okawa:例如站規授權板主可以砍文 砍文是一種網路世界中的法效力 推 04/03 01:18
→ Okawa:你所列舉的那些「網路規範」都不具有網路世界中的法效力 推 04/03 01:19
→ Okawa:跟Dershowitz所講的那種「網路法規範」似乎有所出入 推 04/03 01:20
→ tbso:69板主並沒有違反現實與網路的任何一條法律與規範 推 04/03 01:21
→ tbso:而這版是他個人的,所以請抱著尊重版主的態度吧! 推 04/03 01:24
→ tbso:不喜歡69板主的人,可以自己去開板,放自己喜愛的文章 推 04/03 01:25
→ tbso:重點是69大根本沒有任何的犯法或違規,這就是重點~ 推 04/03 01:29
→ karenbabe:我想五樓版友誤會了。我所列舉的網路規範全部具有您所 推 04/03 01:29
→ karenbabe:所說的網路世界中的法效力,而且相對於版主砍文而言是 推 04/03 01:30
→ karenbabe:上位的、優位的法效力。 推 04/03 01:32
→ karenbabe:本文並未曾處理69大到底有無違反網路規範,再一次強調 推 04/03 01:33
→ Okawa:抱歉 我剛剛發現台灣學術網路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有授權 推 04/03 01:34
→ Okawa:各討論區的板主可以刪除文章 這確實是網路上的法規範效力 推 04/03 01:35
→ karenbabe:本文僅處理網路規範與現實法令的問題。 推 04/03 01:36
→ Okawa:但是 一個販毒的行為 在網路世界中遭受的制裁是砍文 推 04/03 01:36
→ Okawa:或停權等處分 但在現實世界中遭受的制裁則是刑事責任 推 04/03 01:37
→ Okawa:兩者基於不同的法規範 作用於不同的世界(網路vs現實) 推 04/03 01:38
→ karenbabe:上述說法區別實益為何呢?不同的法規範當然會有不同的 推 04/03 01:40
→ Okawa:如果今天有一個BBS站不受上述網路法規範的拘束 而且該站 推 04/03 01:42
→ karenbabe:法規範效果啊。例如破壞的行為,民法適用侵權行為法, 推 04/03 01:42
→ Okawa:也確實沒有上述那種規範 則就算使用者張貼某些言論 推 04/03 01:44
→ karenbabe:刑法是毀損器物罪,同樣是一行為不同法領域效果不同。 推 04/03 01:44
→ Okawa:違反了現實世界中的法規範 他也不會受到網路法規範的制裁 推 04/03 01:45
→ Okawa:但是刑法民法的作用都發生在現實社會中 不是網路世界 推 04/03 01:45
→ karenbabe:區分網路世界與現實社會的實益何在?不是說不可以區分 推 04/03 01:46
→ Okawa:假設我把曾韋禎扁一頓 在現實世界中我犯了傷害罪且要賠償 推 04/03 01:46
→ Okawa:但是網路世界中的Okawa與wetteland卻毫無影響 推 04/03 01:47
→ karenbabe:但究竟是為了什麼及是否達成區別的目的需要加以考量, 推 04/03 01:47
→ Okawa:如果不加以區分 就會發生一個問題:現實世界的法規範得否 推 04/03 01:50
→ Okawa:直接適用於網路世界? 就像上面seiku主張的那樣? 推 04/03 01:51
→ Okawa:更不用說 這個問題的答案基本上本來就是否定的 因為 推 04/03 01:51
→ karenbabe:任何id都會連結到一個自然人上,那麼我們能說id的言行 推 04/03 01:48
→ karenbabe:與這位id的主人全無牽連瓜葛嗎? 推 04/03 01:52
→ Okawa:但是 無論如何 ID的主人只受到現實世界的法規範拘束 推 04/03 01:56
→ karenbabe:現實世界法規範確實直接適用於網路世界,此點已由 推 04/03 01:55
→ Okawa:受到網路法規範約束的是ID 這個真的要分清楚 推 04/03 01:56
→ karenbabe: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規範予以證成。 推 04/03 01:56
→ karenbabe:而您認為答案為否,則必須負舉證證成之義務。 推 04/03 01:57
→ Okawa:你剛剛不是才說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是「網路法規範」嗎 推 04/03 01:57
→ karenbabe:請詳閱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本文例證, 推 04/03 02:00
→ karenbabe:內容均肯認您所謂現實世界法規範之法效力。 推 04/03 02:02
→ Okawa:可以請你具體說一個嗎 我真的看不出來 推 04/03 02:04
→ Okawa:如果你說的是台灣學術網路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第三條第一項 推 04/03 02:07
→ Okawa:他說使用者要自負民事、刑事責任 那是以「人」的身分負責 推 04/03 02:08
→ gestalt:ID的主人不是人? 推 04/03 02:09
→ Okawa:著作權法規範的是現實世界中的「人」 人不能侵害他人著作 推 04/03 02:09
→ Okawa:但是該條使用規範並沒有說 網路世界中的id要受到什麼處分 推 04/03 02:10
→ Okawa:總之 ID的主人侵害他人著作權 依現實世界中的法律負責 推 04/03 02:11
→ Okawa:但是上述網路規範並沒有說 網路世界中的ID要受到什麼處分 推 04/03 02:12
→ Okawa:(受到網路世界中的處分) 推 04/03 02:13
→ Okawa:假如我在網路上侵害他人著作權 我會被抓去關或賠錢 推 04/03 02:14
→ karenbabe:請問你區別網路ID與ID主人的實益為何呢? 推 04/03 02:14
→ karenbabe:目前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規範並未區分網路ID及ID主人, 推 04/03 02:15
→ karenbabe:所謂使用者即指使用網路之自然人及其利用網路ID所為之 推 04/03 02:15
→ karenbabe:行為,此二者並未劃分開。您的論述與現行網路規範不同 推 04/03 02:16
→ karenbabe:若您仍認有區分實益,則應由您負舉證責任證成實益何在 推 04/03 02:18
→ Okawa:以剛剛的著作權法為例 著作權法可以把我抓去關或要我賠錢 推 04/03 02:18
→ Okawa:但是著作權法對我的ID卻毫無作用 不是嗎? 如果有作用 推 04/03 02:19
→ Okawa:是不是我的ID也該被停權? 推 04/03 02:19
→ karenbabe:請參看本站SYSOP[公告]使用者條款五、七、八條。 推 04/03 02:23
→ Okawa:那如果沒有這條站規呢?是不是就不用停權了呢? 推 04/03 02:24
→ Okawa:如果沒有這條站規,站方可以「依據著作權法」把我停權嗎? 推 04/03 02:25
→ Okawa:此外 我剛剛去看過了 他只說站方可以刪除「使用者內容」 推 04/03 02:28
→ Okawa:沒說可以停權(禁止為一切使用者行為) 推 04/03 02:28
→ Okawa:另外 別忘了 站方是依據站規才可以這麼做 而非著作權法 推 04/03 02:30
→ Okawa:站規是網路法規範 著作權法是現實法規範 我想有區別實益 推 04/03 02:31
※ Okawa: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4/03 02:36
→ karenbabe:可以停權。請參看第八條。 推 04/03 02:35
→ Okawa:抱歉 是我漏看了第八條 不過 請問以上論述你可以接受嗎? 推 04/03 02:36
→ karenbabe:一定要有這條站規,請參看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規範。 推 04/03 02:36
→ karenbabe:著作權法之例,您混淆了法規範中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推 04/03 02:37
→ karenbabe:站方認定是否侵害著作權乃是依著作權法規範之構成要件 推 04/03 02:38
→ karenbabe:因此您仍未證成區別網路ID與ID主人的實益為何。 推 04/03 02:39
→ Okawa:停權是一個網路世界中的法效力 其依據是網路法規範 推 04/03 02:41
→ Okawa:此一法效力作用的對象是id 推 04/03 02:42
→ Okawa:縱然此一法效力的發動以違反現實法規範為前提 也不會改變 推 04/03 02:43
→ Okawa:此一法效力作用的對象(id)以及場域(網路世界) 推 04/03 02:44
→ Okawa:id被停權跟id主人被關是兩碼子事 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推 04/03 02:45
→ karenbabe:你的解釋並非現行網路規範採行之方式。 推 04/03 02:49
→ karenbabe:請參看本站使用者條款第九條,可知作用對象是ID主人, 推 04/03 02:50
→ karenbabe:否則無從解釋ID如何能上法院。從此亦可得知,網路爭議 推 04/03 02:51
→ karenbabe:最終之解決機構是現實世界的法院。二者並非獨立事件。 推 04/03 02:52
→ Okawa:上法院的當然是本人而不是ID 然而雙方的地位是服務提供者 推 04/03 02:54
→ Okawa:與服務享受者 所要爭執的是服務提供的內容是否合於約定 推 04/03 02:55
→ Okawa:本人若是沒有id 根本不可能在網路世界從事任何行為 推 04/03 02:56
→ Okawa:一個PO文的動作 在id的角度 是PO文 但在本人的角度 只是 推 04/03 02:57
→ Okawa:「享受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 推 04/03 02:58
→ Okawa:站長砍文的動作 在id看來是砍文 在本人看來 卻是 推 04/03 02:59
→ Okawa:「服務的內容被限制了」 推 04/03 03:00
→ karenbabe:任何事情都可以這樣說啊,重點是實益何在。 推 04/03 03:00
→ Okawa:重點就是「現實世界的法規範能否直接適用於網路世界」啊 推 04/03 03:02
→ Okawa:大家原本在爭論的焦點就是這個 不是嗎 ^^b 推 04/03 03:03
→ Okawa:板主砍文 是網路世界中的執法行為(產生法效力) 推 04/03 03:04
→ Okawa:現在有人主張 因為現實世界中有某某法規範存在 所以 推 04/03 03:04
→ Okawa:依據這個法規範的內容 板主在網路世界中不可以砍文 推 04/03 03:05
→ Okawa:會出現這種說法 不就是因為沒有區分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嗎 推 04/03 03:06
→ karenbabe:憲法→行政程序法→教育部台灣網路規範→站規→版規 推 04/03 03:08
→ Okawa:舉例來說 板主縱容板友張貼色情圖片 板主本人可能被論以 推 04/03 03:11
→ Okawa:幫助散佈猥褻物品罪 至於板主的id 可能依據網路法規範 推 04/03 03:12
→ Okawa:遭到解職或停權等等網路世界中的處分 但是其依據終究是 推 04/03 03:13
→ Okawa:網路法規範 而不是現實中的「散佈猥褻物品罪」 推 04/03 03:14
→ karenbabe:這是實然的法規範秩序,也證立了現實世界法規範能 推 04/03 03:12
→ karenbabe:直接適用於網路世界。 推 04/03 03:15
→ Okawa:抱歉 哪裡證立了? 請再解釋清楚一點好嗎? 我真的不懂 推 04/03 03:16
→ karenbabe:您應舉證證明為何需區分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 推 04/03 03:16
→ Okawa:那我也很想請問你 憲法要怎麼適用於版規? 推 04/03 03:17
→ Okawa: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 要如何適用於個人版規? 推 04/03 03:18
→ Okawa:此外 如果不區分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 那麼所謂的「網愛」 推 04/03 03:19
→ Okawa:是不是也能構成刑法上的「性交」? 還可以成立通姦罪喔 推 04/03 03:20
→ Okawa:再者 憲法授權訂定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授權教育部訂定 推 04/03 03:22
→ Okawa: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那是針對學術網路啊 教育部是學術網路的 推 04/03 03:23
→ Okawa:「服務提供者」 所以他可以規範「學術網路服務享受者」 推 04/03 03:23
→ Okawa:所以你上面那一串箭頭 仍然是在規範「提供者與享受者」 推 04/03 03:26
→ Okawa:而且 雙方都是「人」(教育部是公法人,使用者是自然人) 推 04/03 03:26
→ Okawa:至於網路上的法規範效力 沒有人說不能引援現實世界法規範 推 04/03 03:27
→ Okawa:作為發動的要件 但是總得考慮網路行為對現實世界的影響 推 04/03 03:28
→ Okawa:猥褻物品、販毒、侵害著作權 這些效果都是發生在現實世界 推 04/03 03:29
→ Okawa:而且在現實世界是不被容許的行為 所以如果網路行為足以 推 04/03 03:29
→ Okawa:發生此等現實世界中所不容許的效果 網路法規範就應予制裁 推 04/03 03:32
→ Okawa:回到本案中 我實在看不出來 有人被砍了一篇文章 推 04/03 03:32
→ Okawa:發生了什麼現實世界中所不容許的效果? 推 04/03 03:33
→ Okawa:更不用說今天是有人想拿現實世界規範來否定網路世界規範 推 04/03 03:34
→ Okawa:「個板板主有權砍文」這個網路法規範製造了什麼現實世界 推 04/03 03:35
※ seiku:轉錄至看板 obscenist 04/03 03:35
→ Okawa:所不容許的效果嗎? 侵害言論自由? 全台灣只有學術網路 推 04/03 03:35
→ Okawa:可以使用嗎? w板友沒有其他PO文的地方嗎? 推 04/03 03:36
→ Okawa:若非討論到這種層次 怎麼去說憲法可以適用在板規呢? 推 04/03 03:37
※ Okawa: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4/03 03:56
→ Dershowitz:回karan:你舉的這些都是我前文所說的現實法規範 推 04/03 07:26
→ Dershowitz:我說的網路規範是指站規板規跟站長板主的管理行為 推 04/03 07:27
→ Dershowitz:你可以不認同我的分類,我只是說你此文所言與我相符 推 04/03 07:27
→ Dershowitz:也就是現實法規範效力不需要藉由站規板規才能運作 推 04/03 07:28
→ Dershowitz:如果你還是想不通,那就請你直接考量下面的問題 推 04/03 07:30
→ Dershowitz:檢警移送或起訴的依據,是現實法規範還是網路規範呢? 推 04/03 07:30
→ Dershowitz:至於兩者是不是屬於同一法體系,端視觀察角度不同 推 04/03 07:42
→ Dershowitz:其間差異我在前文都已說明,敬請查照 推 04/03 07:43
→ Dershowitz:最後,萬分感謝Okawa兄爆肝代為解釋,辛苦了 推 04/03 07:43
※ wetteland: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4/03 07:50
→ karenbabe:回dershowitz:不是我想不通的問題,是您所做的分類 推 04/03 10:24
→ karenbabe:欠缺事實上的依據。您所謂的網路規範,亦即站規版規 推 04/03 10:25
→ karenbabe:跟站長版主的管理行為並未脫離現實法規範效力獨立存在 推 04/03 10:27
→ karenbabe:所有站規版規管理行為法理上不得牴觸上位的現實法規範 推 04/03 10:28
→ karenbabe:若欲強行區分現實法規範與網路規範則須負舉證責任證成 推 04/03 10:30
→ karenbabe:此區分之實益。請參照站規與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規範, 推 04/03 10:38
→ karenbabe:二者具不可背逆的從屬性質。 推 04/03 10:41
→ karenbabe:此外尚有一點小小建議,同是法律人,請勿輕易指稱他人 推 04/03 10:42
→ karenbabe:「有盲點」,或「想不通」,最起碼的尊重是本版版旨, 推 04/03 10:43
→ karenbabe:亦是公民社會中理性討論所不可或缺的,同樣是爆肝回文 推 04/03 10:43
→ karenbabe:我想我有資格做這樣小小的建議與大家共勉。 推 04/0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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