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就是看大家相罵。從別人的批判中有助於更瞭解Dworkin在想什麼。另外就是,準備第二回合的回應 。~
美國有很多女性主義者,也有很多女性主義的流派,特別著名的就是Mackinnon。她認為色情不認為是言論,是一種物化女性。住在密西根。年齡在50上下。陳昭如是她的學生。M是激進主義的大將。但是有另外的女性主義者批判,妳是白人、中產階級(大學教授),妳無法代表所有的女性。
歐美:工廠;日本:百貨公司;台灣:跑單幫的地攤貨。
雅雯報告:
1. M出發點根本就不是憲法的,而是超憲法的。我們要先問:憲法對我們是否忠誠?這到底是怎麼樣的忠誠?M的問題在往前:憲法為什麼要忠誠?D的問題則是:如何忠誠?所以M認為如果這個憲法根本是個不平等的憲法,那麼怎麼樣詮釋都不可能是平等的。M攻擊D的方法根本脫離了真實生活,所以提出「由下而上」的方法,必須用雙腳走過芸芸眾生。如果我們想要作任何努力,其實並不是針對憲法的信仰,而是對於平等的信仰。
2. 所謂的道德解讀無法證立憲法的正當性。
3. M對於D太抽象了。
4. M認為D自認為全知全能,那D你到底代表誰?(雅雯認為這是最有力的攻擊點)M認為D應該瞭解到D你是白人、男性、異性戀。D的說法很有可能是color-blind, gender-blind。
5. 世杰回應:每個人都只能代表自己發言,如果不從文本出發,以身分來批評,是沒有意義的。
6. 老師回應:D理論到了反托拉斯法要如何運作?立法者在反托拉斯的部分根本就是要法官作政策的裁量。
老師討論:
1. M認為法院的角色是什麼?要讓法院受人尊敬。
2. 雖然M質疑憲法的正當性,但是她的出發點還是從憲法開始的。她完全否定最高法院所採用的審查標準的問題。所以equal protection是她的媒介。
3. 如果M來看桃園縣檳榔西施的話?M罰嫖不罰倡。但是有人攻擊:如果嫖不見了,那麼倡也難以生存了。M反對性工作者,因為物化女性。
4. M把資本家與勞動者的宰制關係,套用在男性與女性上。所以男性去當牛郎與女性去當娼妓基本上就是不一樣的。
5. M認為不對稱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因為這是階級結構的問題。因為一開始的現實狀況就是不一樣的。女性在歷史上受到長期不平等的壓迫。
6. Marshall大法官亦曾說過:我們幹嘛尊敬這部憲法?我們黑人受到這部憲法不公義的壓迫二百年。
7. 所以M的講法不能作為憲法理論,而是政治理論,甚至是後設的理論。
8. 陳弘回應:照M的講法永遠不會有一部忠誠的憲法產生,因為種族的問題解決了、性別的問題解決了,永遠會有新的問題產生。老師:沒有錯!但這也是improve憲法的動力。
9. 世杰:M的論述不會是universal也不會是永恆的。因為M的論述強調結構,但是因此也容易忽略掉變遷。
10. 經濟上的宰制→權力上的宰制,但是權力的宰制是全面的,甚至是對抗相互動的。
11. M的反省基本上並不在司法層面,而是立法面上根本不能制定歧視的法律。
12. M從結構上去解構,而非個案評價。
D的回應:
1. M與D根本是雞同鴨講。
2. M對D的moral reading根本就是誤解。
3. D認為所有法律人都在做moral reading這件事情,但是M認為根本不需要提到moral reading。
4. 世杰:D基本上都是獨白,完全忽略法院有合議制,以及法院中有幾個白人、黑人,有幾個男性或女性。
思岑:
McConnell
1. M有很強的自然法的背景。M自稱是moral realist。會演化的原意主義者?
2. M認為D可分為fit和right answers兩部分。
3. D認為M誤讀了自己的fit理論。
4. M認為D對原意主義者的看法其實是騙人的,因為根本沒有原意主意者是這樣的。
Dworkin的回應:
1. D認為M也誤解他的意思。
2. Correct standard?
3. 世杰:D實際上不是那麼care美國法上的legal practice。老師:法理學上的D和憲法上的D的落差,常常就是D的weak points。
4. 憲政民主觀。M與D各說各話。
蘭奎斯特首席大法官是實用主義的右派。
史卡利亞是死硬的大右派。
甘乃迪是關鍵的第五票。最實用主義者。
D批判P到底有哪幾點?D之「訴之聲明」:
1. P用外在懷疑論的方式攻擊D的論點,認為D的論點是無法被論證的。其實P其實是內在懷疑論者,且P並未提出自己的觀點。P表面上是本體論上的懷疑,實際上是解釋方法論上的懷疑。
2. P這種實用主義者,在決定何者為有效時,根本沒有標準可以衡量。P認為法官的決定應該帶來改善,認為P根本沒有講到到底為什麼帶來改善。P認為判決應該要讓這個世界變得比較好,但是P並未說明什麼叫「這個世界變得比較好」。所以這裡就是D所指出來的「道德論」的東西,D認為應該要有「moral consistency」,這也就是D所指出的「整全性」的問題。所以這應該就是D所指出的「平等」的議題。這個可以說是「裁判方法論」的問題。從此推展,D與P對於「法院法官的角色」亦有不同。
3. D與P對於theory這個概念觀的不同。P是反理論者。
4. 認識方法上的不確定
P的回應:
1. utilitarianism,P認為有兩派。功效主義有很大的程度上會限制自由。P認為他所主張的財富極大觀不會有這個問題。邊沁、米爾之後,經濟學已經發展出自己的一套。
2. 小偷
3. P二者得利,但功效主義則一人得利一人失利。
4. 功效主義無法驗證,但是P的可以驗證。
5. P並不認為自己的那一套是社會上唯一的目標,但是至少是其一。
6. 不同的分配,會導致不同的財富。
7. 財富分配的效果在三代之內都會消失。
世杰:
1. D的theory指的是legal theory,所以D與P的問題,與其說是對於theory的歧見,無寧說是jurisprudence的差別。D認為P把moral theory踢掉,但是卻沒有同樣回填一樣工具,可是P認為他回填的就是「法律經濟分析」。
2. 在一般哲學上,P認為不是功效主義的財富極大觀,其實就是歸屬於功效主義。
3. 如果P認為財富極大是重要目標,那麼法院由經濟學家來作就好了,何必還有法官?!
4. social science所需要的training可能比哲學更難。事情不總是不證自明的,所以問題就在於困難的案件上。
5. 整個社會科學其實是很值得懷疑的,可能花了很長的時間所做出來的結果是錯的。
6. 普世道德不存在,這個問題已經沒有懷疑。「認真對待權利」中文版的前言。所以道德是存在社群中的。我們有共通的想法,至少在同一個社群。
7. D相信會有objective的客觀存在,但是D不會用到universal。
8. P對D最成立之點:D常常會「無視於事實」!
永健:
1. 社會科學認為規則是適應人的生活、演化等原因而生。所以現在稱之為道德或其他的。因此認為沒有所謂天生的道德。
2. 所以P認為沒有那種不證自明的道德。慢慢匯集出民意。
3. 財富極大基本上沒有辦法全面適用。譬如胎兒找不到適當的代言人,也就是找不到適當的換算工具。
4. Moral argument 不會加深溝通,只會加深彼此的歧見與仇恨。所以要改變,應該用fact,而非用moral argument。
老師:
1. P認為道德並非法院該做的事,但是D認為這就是法院應該作的事。
2. 墮胎議題somehow還是D的弱點。
3. D的整全性只適用在不會太爛的國家。D的理論是放在美國這個國家,享有相同的歷史與文化。
4. 要如何量化?在量化的本身就有「價值決定」的成分在,因為要決定量化的標準上,就不可能是「價值中立」的。
5. 永健:這個在P認為是normative而非moral。永健:P決定標準時,就是重構一個可以交易的「市場」。老師、世杰:但是在決定重構市場時,就是一個道德的價值決定。
6. P的問題主要在於「社會科學的不確定性」。
7. 老師認為如果D不要用morality,而是用價值選擇,會不會比較好一點?世杰:這裡指的道德並非是個人的道德,而是「道德哲學」,這是歐美倫理哲學長久以來的科目。
8. P對D的批評:D的這套比較適用於大陸法系的抽象審查。
9. 對於Abortion:D認為應該盡早介入,以避免moral cost;P認為應該丟回去,讓人民try and error。
1. S只是提出一個態度,但是D可以說我的Integrity就是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2. 「不完整理論」Incompletely Theorized Approach,不需要取道最高階的理論
3. S認為法官不是哲學家,所以在作細緻的論述時,應該謹慎。
4. S認為美國憲法權力架構底下司法就是比較消極的地位,所以有可能產生不民主的結果,甚至太早將思辯民主作了終結。
5. S認為法院的決定是終局的,所以才是思辯的終結。因為S所想像的思辯是要透過立法的方式來呈現。
6. S應該不會用思辯的起點或終點來描述法院。對S來說,法院應該只是「觸媒」的角色,既不是終點也不是起點。所以法院積極面在於防止民主出錯,積極面應該在於促使民主能夠形成更符合憲法價值的決定。D則認為憲法價值就在於「法院」。
7. 世杰:S把憲法的價值根源在「民主」上,但是D則以為:不一定只有民主才是唯一的價值。
8. S認為不需要推到最高層次的原則。舉例而言,被強暴的人可以墮胎,至於自願墮胎的人非本案所關。D則認為原則根本上是重疊的,無法清楚區分。譬如被強暴的人可以墮胎,最主要是因為違反了婦女的自主權,D認為這就是「原則」。
9. 世杰:S非常重視「同意」,但D則認為「同意」不等於「正當」。
10. John Rowls的「交疊共識」。先取得一個共識,接下去的以後再說。Ex.中華民國,獨派認為是個「台灣化的中華民國」,統派則認為是「大的中華民國」,但是「中華民國」是兩派的共同共識。
11. S其實並不是簡單的多數決民主。但是D不曉得是誤解或者是曲解;S與D最大的差別在於最終「法院」角色的扮演。
12. 民主政治不是沒有理性的,尤其對S來說,民主政治的思辯終究是理性的。但是D卻對民主產生懷疑,而願意多相信「司法理性」。
13. 雅雯:S的citation有很多的司法實證研究,而事實上對司法的實證作得越詳細者,他們對於司法的獨立性就越不信任。
14. 世杰:其實非常懷疑所謂的「思辯民主」。因為如果去實證立法,恐怕立法也是一樣糟糕。
15. 老師:其實司法與立法可能一樣臭。法官也會玩政治。D對於法院出錯常常輕描淡寫、一筆帶過。目前應然面、實然面根本就是一團混戰。基本上到頭來是「信仰」的問題,你到底是信仰「政治理性」或「法律理性」?
16. 老師:對S而言,D所謂的right,其實也有可能是policy。
17. 陳弘:S的lowlevel會不會有判決不備理由的問題?老師:沒錯,這是他的理論最弱的地方。世杰:D認為S的理論有問題,為什麼只有法官不用作價值判斷?為什麼法官不用加入S所謂的思辯民主的過程?
18. 老師:一、所謂司法審查一定要去處理「民主」的問題。這涉及到我們所劃出的民主圖像到底是什麼?還有民主理論到底是什麼?這通常都不是所謂的簡單的民主多數決。D基本上還是稻草人攻擊法。那麼S和D他們所劃出的民主圖像到底有哪些不同?他們的異同何在?二、以S的語言來說,法院的「功能」到底為何?這是D所忽略的。法院的功能限制為何?不管是集體的或者是個人的限制。三、憲法理論?但是一與二解決了,三也呼之欲出了。
19. 民主理論異同而在?世杰:1.政治思辯、2.公民資格、3.作為管制理想的同意、4.政治平等。S認為「合意」本身就是具有壓倒性、非常強烈的地位。老師:S的「合意」是否有預設?老師認為有。Fallon認為S的理論充其量也只是second best,但P則很高興實用主義者又多了一名大將。
20. S的政治平等和D的equal respect and concern其實相當像。S的和3其實是相對應的,要達成合意則必須要靠政治思辯。
21. Harbermas哈伯瑪斯(92歲的老頭)的言說理論(溝通理論)???如果要借用哈伯瑪斯的理論,S會如何建構理想的思辯環境。(顏厥安老師最近在台大法學論叢有寫關於哈伯瑪斯的文章)
22. 哲學上的普世主義和特殊主義的爭論。(世杰)
23. 老師:其實S和D並不是完全衝突,他們兩個有很大程度是相同的。D的民主理論其實已經有一些社群主義的概念。S應該更社群吧,因為強調思辯民主的參與。但是就個人主義而言,如果我不參與討論的話,難道國家就可以侵犯我的權利嗎?
24. 下一個問題就是法院角色了,如果上一題是如此,那麼答案已經出來了,就是法院除了保障個人權利外,還應該扮演促進思辯民主的角色。
25. 思辯的目的應該是什麼?公民共和主義:我們現在要作的事和所有人相關的事,而一個健全的好的公民生活,應該市所有人都參與決定,而非每個人都政治冷感。在此情況下,我們不會去問思辯要作什麼?而是自然地我們就會去這麼做。
26. 社群主義基本上是哲學上與個人主義相排列。公民共和主義基本上是在憲政學理上與多元主義等相排列。共和主義又有古典和現在之別,公民共和主義又會涉及到聯邦與州權等問題。
(以下云云,老師說的我不太能catch)
2002年11月12日 星期二
Dialogue between Masters
張貼者: Kaijung 於 14:55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