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 星期二

民‧公》「張家兄弟在美治療仍盼國內供『油』」之法律建議


==> Hitchcock (了然法師) 提到:

> 附帶提出一些感想,民法適用及解釋上的彈性,不外乎追求誠信與公平,
> 這個入門常識,相信學習民法的你我應無比熟稔,並引以為終極目標。
> 法理畢竟不能違背法感的平衡,本案事實若能解作要約引誘、
> 動機錯誤不得撤銷,而賦予張家自由處分不當得利所得善款之權利,
> 實有違人民之法期待性,及社會公益秩序之需;
> 何況是以扭曲的法律解釋和認知失據的案例事實規避法律義務呢?
> 誠懇建議熱心捐款人士,或許透過法律訴訟請求回復權利有其經濟上之窒礙,
> 誠懇建議熱心捐款人士,或許‧‧‧‧‧‧‧‧‧‧‧‧‧‧‧‧‧‧‧‧
>  各位仍可借公開連署之方式,要求張家履行負擔,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建議由當初負責協助的高雄市社會局,或者特殊疾病基金會做為大家的
選定當事人代表大家出來打集團訴訟。所有曾經捐款給張家的人得提供相關
捐款證據,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張家返還捐款超過一千五百萬的
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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