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寶貴的意見,我會再上去找找
發問時間:2006-01-23 18:15:45
請問可以提供國際商會1995修訂「託收統一規則」(URC522)的條文,如果我收到偽造的外國票據,可以引用哪一條咧?
一、規則查詢:
很抱歉,原規則全文六○○一字,超過知識+兩千字上限,還請您自行查詢:http://www.eastwestlaw.com/e_legis/C_ShowFree.asp?id=25
您可以http://202.43.196.230/language/translatedPage?tt=url&text=http% 3a//www.eastwestlaw.com/e_legis/C_ShowFree.asp%3fid=25&lp=zh_zt&.intl=tw&am
二、關於偽造的外國票據
初步的法律意見是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有關。基本上銀行只負票據的文義責任,對於票據的真實與否並不負責。敬摘錄相關條文於下:
第十一條:對受托方行為的免責
(1)為使委託人的指示得以實現,銀行使用另一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服務時,是代為該委託人辦理的,因此,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2)即使銀行主動地選擇了其他銀行辦理業務,如該行所轉遞的指示未被執行,作出選擇的銀行也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務,指示方應受到外國法律和慣例施加給被指示方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制約,並應就有關義務和責任對受托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對收到單據的免責
(1)銀行必須確定它所收到的單據應與托收指示中所列內容表面相符,如果發現任何單據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銀行必須以電訊方式,如電訊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從發(2)如果單據與所列內容表面不相符,托收行對代收行收到的單據種類和數量應不得有爭議;
(3)根據第五條(3)段和上述第十二條(1)段和(2)段,銀行將按所收到的單據辦理提示而無需做更多的審核。
第十三條:對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對在單據中載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的條款,概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 責;銀行也不對任何單據所表示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的發運人、承運人、運輸代理、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 他任何人的誠信或作為及/或不作為、清償力、業績或信譽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參考資料
法律人初步意見。規則出處:http://www.eastwestlaw.com/e_legis/C_ShowFree.asp?id=25
知識評價
2006年1月25日 星期三
商事》去哪找國際商會1995「託收統一規則」(URC522)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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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12311487張貼者: Kaijung 於 18:05
標籤: K&K 博雅法學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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