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之銘言:
: 我想你有點辭窮(應該說是理窮而辭不窮),
: 因為你已經開始靠照樣造句、曲解文意和模糊焦點在辯論了。
: 這樣下去再回應只是浪費你我時間。
: 我只能重申:你的法律觀點我基本上都同意,但是法律只是最低標準;
: 這世界上,很多事情(還要我舉例嗎?)是不違法,但是最好不要去做的。
: 如果堅持不違法(再加上很多鑽法律漏洞)之下無所不為,
: 那我想這樣的人很難跟別人相處下去。
: 不要以為「不違法」是多偉大的事,要所有人以同等低到不行的標準為人處事。
: 別忘了,法律不是什麼定理,法不過是以價值觀為出發點的邏輯推演。
: 我大膽奉勸你:偶而離開法條世界和BBS嘴砲戰,走入人群。
親愛的longface兄,
由於您似乎已經另起了與 seiku兄的筆戰場,
而就我記憶所及,您二位似乎對爭點的認知不盡相同,
因而導致上述在下認為不需要產生的爭議,
所以在下試圖回溯兩位的發言紀錄來重塑事件經過。
事件緣起於您於 Fri Mar 18 00:46:26 2005發表的編號1286號
「Re: 爭議小結」一文中的文句:
「但是wetteland的言行,只要他發揮他在預官板或8A板表現的一半,
(括弧內文句恕刪)
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會被接受, (雙引號為本文作者所自加)
可以說是一個人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的表現。」
而 seiku兄則於 Fri Mar 18 08:45:16 2005 編號1295號文
回覆您上述文句如下:
「你錯了,wetteland 的言行,不但在美國的法庭會被接受,
台灣的法庭也會接受,人們也要試著接受。」
並續引美國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來說明
憲法上言論自由如何處理系爭誹謗事件。且因此做下述結論:
「由此得證,你把 wetteland 在它版的表現拿來混為一談就是錯的,
用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判斷其言論價值之高低,尤為錯謬。」
您又於 Fri Mar 18 14:04:37 2005 編號1297號文回覆前段文字,
其主要論點有二:
一、「訴訟不是用以評斷一個人的言行是否卑劣的標準。」
這裡應是您重要的論點,亦即引入道德來評斷一個人言論價值的優劣程度。
同時亦認為在一般社會上,法律並非評斷一個人言論價值的唯一標準。
二、您假設那位 wetteland兄「面對衝突性議題下,有一貫的發文風格」,
同時自認這樣的邏輯並不嚴謹,但「實務上一般有不錯的預測效果」。
經由您稍後的補充,我們可以知道您此處的「實務上」,
係指根據您的「經驗法則」而言。
同時題外您又另外請教 seiku兄
「美國的誹謗罪是否也不包括『論及私德的行為』?」,
因為您確信並申言下述法律見解:?
台灣「不保護『私德領域,非屬公眾事務者』的誹謗言論。」
seiku兄則於Sat Mar 19 00:54:23 2005編號1302號文做下列答覆:
一、「一般人日常的言談不受訴訟利益及法庭秩序之拘束,理當更為自由」,
且「倘欲訴諸道德,尚須以理性為依歸」,
倘若您所謂的道德僅為己意之「主觀認定,
此無異恣意擅斷之標準,無益論證之效力。」
二、您的第二項論點係基於您的經驗法則而來,大凡討論不脫文本,
seiku兄建議您至其個版第一九三五篇查閱整個討論串的緣起文本,
才能真正了解每位參與討論者之發言脈絡。
三、乃是 seiku兄針對您以上
確信台灣不保護「私德領域,非屬公眾事務者」的誹謗言論所做的法律見解分析。
請longface兄您特別留意,身為法律人的在下,對此段法律見解敬表相同意見。
您於Sat Mar 19 01:50:30 2005編號1303號文中做了一個論理上的轉折:
一、您放棄討論法律意見,並主張您講的東西「全部不是法律,是常態生活」,
因此您只要「幾個更強的證據證明我的主張『不是錯的』」。
但在此在下深感疑惑,這個論點究竟是要主張或證明什麼呢?
究竟是您的道德主張是主張「常態生活」?
亦或是您的主張屬於「常態生活」,因此不容其他反證予以推翻?
由於此處似乎有稍微跳脫原先討論的文本脈絡,還需您加以澄清。
二、您主張 seiku兄的「法律邏輯很有可能干擾了您的常識判斷。」
並同意「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也是人和人生活公約默契的最低標準。」
最後強烈主張:「我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但我也誓死捍衛自己看輕這種人的自由、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請特別留意,您的強烈主張事實上與 seiku兄所主張的法律見解並無二致。
在此,請容在下對於您評判 seiku兄的看法敬表不同意見。
姑且不論您其下的論述是否能支撐您的看法,
(依在下淺見,您的論述與前提主張並無關連)
首先大凡法律邏輯基本上不脫離一般人的法感情,也就是您所謂的常識判斷。
您並沒有如您上文所言提出足夠強的證據證明您對 seiku兄的看法。
再者,在下同意您可以「誓死捍衛擁有看輕 wetteland兄的自由及
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但是您依然必須如您所言,
「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這才是憲法上保障每個人言論自由的真諦。
讓我們回到此串爭議的緣起,也就是您最初文章的文本:
「但是wetteland的言行,只要他發揮他在預官板或8A板表現的一半,
『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會被接受』,(雙引號為本文作者所自加)
可以說是一個人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的表現。 」
依照您的自我意見,您可以選擇自我避開,
您也可以批判其人之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的表現有問題,
但無論如何您必須「接受」有這樣的言論存在,
而不能徹底否定其人有發表您所謂低劣言論的自由。
這也就是您最初文本中雙引號內文的謬誤所在,
seiku兄所要點出的也正是此點。
那麼 seiku兄於Sat Mar 19 03:41:58 2005編號1304號文中,
對您不看別人的文本就亂入,甚至忘了自己既有的文本脈絡
表達強烈的不滿,又何錯之有?!
別人的發言有其脈絡可循,
同樣的 seiku兄最早只是回覆您所希冀他答覆的法律問題,
最後您卻說,我們現在不是在討論法律,是在討論常態生活,
這樣的轉移焦點,屬於嚴重的邏輯謬誤,
當然會遭致別人質疑您是否具備有進行理性論證的能力或誠意,不是嗎?
而您於Sat Mar 19 08:55:50 2005編號1305號文中,
既稱您基本上同意 seiku兄的法律觀點,
卻逕自指摘 seiku兄:
「我想你有點辭窮(應該說是理窮而辭不窮),
因為你已經開始靠照樣造句、曲解文意和模糊焦點在辯論了。」
很抱歉,請恕在下直言,客觀看來,
您所指出來的「曲解文意」、「模糊焦點」等現象,
在您的全篇文本脈絡中可能比較嚴重。
在下為求重現事實真相、釐清爭點所在,通篇繁冗異常,
連自己都快受不了了 (笑) !
但望版主又天同學及有興趣閱讀的版友們見諒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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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相同的打擊 總是一再地遭遇
即使如此還是要繼續奮戰下去 那正是生命不可思議之處
戀愛 付出一切
唯一的心願: 這是最後一場心碎
櫻樹在時光中搖曳 不久將綻放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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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61.216.99.163
2005年3月19日 星期六
憲法》關於法與道德、言論自由暨論理邏輯的對話﹝一﹞
張貼者: Kaijung 於 22:01
標籤: K&K 博雅法學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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