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之銘言:
: 敬覆seiku兄:
: 我們可沒有人說要告wetteland呢!
: 您何必那麼緊張,講了這麼多法律論點支持他法律上的權益,能試圖影響大家什麼?
: 謝謝karenbabe和您對小弟在法律觀點上的指教,
^^^^^^ ^^
: 不過也向您報告,小弟身為一個非法律人,在法律觀點和語病上被電也是很合理的。
^^^^^^^^^^^^^^
: 不過我寫的東西,往比較不刻意排除常識和善意的方向解讀,
: 應該是有點參考價值的。
: 我願意相信您是個社會服務上貢獻良多的人,(不需要舉證)
: 不過也就是因為您在現實生活中不像他這樣的言行,才有可能受到尊重。
: (題外話:我承認我在使用「接受」的語意上有點混淆。如有必要,我會再為文釐清)
: 在基於基本公眾倫理,也基於您所屬政治陣營的利益上,
^^^^^^^^^^^^^^^^^^^^^^
: 我強烈不建議您刻意維護這樣的言行。
: 即使不違法就應該某種程度上被保護,不過對於一個人多次主動不尊重他人的言行,
: 刻意維護,對整體社會和諧與維護者的形象,都沒什麼好處。
: 當然如果您有什麼其他方面的考量就另當別論了。
^^^^^^^^^^^^^^^^^^^^^^^^^^^^^^^
親愛的longface兄,
不好意思,在下上篇冗文,重點並不單只是指出您在法律觀點上的誤解,
更重要的是指出您在一般論理邏輯上所犯的觀點跳脫的謬誤。
您將您討論串中所出現的論理缺失,全歸因於法律觀點及語病,
而暗喻我們所謂法律人蓄意在為 wetteland兄護航,
並因此認為您所為的論理缺失都是合理的。
又扯進與前議題完全無關的所謂「所屬政治陣營的利益」,
或是認為與您共同討論的參與者「有什麼其他方面的考量」。
以上兩點,請恕在下均不敢苟同。
邏輯學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邏輯謬誤是「改變話題」,
而「人身攻擊」就是其中一種方法,
常見的錯謬即是以攻擊發言人代替攻擊其論點。
另外,您無視於本身文本中所隱含的推論缺陷,
卻認為這些都是法律觀點與常態生活之不同,
更是語言邏輯中明顯的「歸因謬誤」。
所謂論戰,除非是淪為情緒性的意氣之爭,
否則大抵均須遵循一定的語意邏輯法則,
才能做一個健全而有效的理性討論。
被指出論理有所瑕疵時,勇於承認錯誤並虛心改正,
往往是自我邏輯進步並提升個人思緒縝密度最佳的方法,
若是勇於批鬥、絕不認錯,甚至突兀不自然地轉移話題,
將只是突顯個人邏輯不清、語意不明
且性格上可能具有難以進步的缺憾,著實令人惋惜遺憾。
又及,您寫的文章中,確實如您所言,有值得參考之處,例如:
「我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但我也誓死捍衛自己看輕這種人的自由、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不過建議您將此句倒裝一下就更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了:
「我誓死捍衛自己看輕這種人的自由、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但我也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這是我們共同維護人權所必須時時牢記的,
也盼您能將自己的金言玉語謹記在心。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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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相同的打擊 總是一再地遭遇
即使如此還是要繼續奮戰下去 那正是生命不可思議之處
戀愛 付出一切
唯一的心願: 這是最後一場心碎
櫻樹在時光中搖曳 不久將綻放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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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61.216.99.163
→ longface:不完全同意,不過共勉之XD 推 210.85.0.66 03/20
→ longface:希望你不要老是把指責用「邏輯」迴避, 推 210.85.0.66 03/20
^^^^
→ longface:而想一想這個指責是不是有一點實質意義。 推 210.85.0.66 03/20
^^^^
→ longface:這是在討論問題,不是在考GRE Argument。 推 210.85.0.66 03/20
理性討論問題,均須遵循一定的語意邏輯法則,否則難以作一個健全而有效的論證。
在下不否認您文中必有可觀之處,但您論理過程中常常天外飛來一筆轉移了焦點。
例如您推文中所謂對在下的「指責」,
請問是否指您原文中的「基於您所屬政治陣營的利益上」及「其他方面的考量」?
所謂「指責」,乃「指」出其非而「責」之,
而原文只是您藉由攻擊他人可能有其他考量
轉移了原本在下與您不同意見之爭點所在,
而未見您確實舉證說明具體指摘之處,
那麼吾人又何責之有?!又何須「迴避」?!
而吾人引用邏輯學上的邏輯謬誤類型
具體指出您文本脈絡中思考的盲點,
又何錯之有?而這又與考 GRE何干?
您不曾具體一一舉證論述回應在下於拙文中對您的就教,
反觀在下可是為求慎重再三引用您發表文章的文句,
務求彼此能針對爭點理性討論。
說在下「老是把指責用『邏輯』迴避」,太沉重了吧?!
^^^^
在下也只不過於本版使用過一次邏輯用語,
應無法該當於「老是」的要件。
謹誠摯回覆longface兄對我的指教於此。
2005年3月20日 星期日
憲法》關於法與道德、言論自由暨理性邏輯的對話﹝二﹞
張貼者: Kaijung 於 01:13
標籤: K&K 博雅法學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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