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時間:2005-07-09 11:32:39
想請教懂法律的專業人事,日前和一家出版社簽約,是採買斷稿件的方式,對方的說法是他們已經採買了,所以該文章內的所有內容無論最終有無使用,都不得再次發表。因為我當初投稿時的第一版本就已經過稿了,但自己看了後不滿意所以再次修正,然後再次寄了新的稿件給出版社,出版社方面最後也採用了新的第二版稿件出版。我想問的是,
1.合約上所買斷、不得再行使用的條件包含是最後那個新的第二版本嗎?還是最初的第一版稿件,連同後來修正的稿件都被買斷??
2.我有沒有立場拿回最初稿件裡沒有和修正稿重覆的使用權??(在修正稿裡刪除了初稿的某些章節、段落,我打算拿取這些刪除,沒有出現在最終修正稿裡的段落用在另一個全新的稿件上,這樣可以嗎?會不會有合約法律上的問題?)
3.如果照出版社的說法,他們買斷就有使用權,但買斷的應該是只有最後的出版稿吧?如果他們連同要我的最初稿件,是不是他們還要再次付稿費給我?
還沒和出版社談,想在接洽前先行詢問比較不會被A。請了解的人給予指教,謝謝。 2005-07-11 20:07:20 補充
沒有人有其他的解答了嗎?
我想知道的是,若出版社告訴我他們已買斷,那麼我究竟有沒有立場可以拿回自己的文章?(畢竟出版社說了,他們會採用最後的第二個版本的稿件)如果可以,是否有什麼條例之類的,好跟出版社爭辯,證明我第一版的稿件有使用權。
再次謝謝。^^
一、合約上所買斷、不得再行使用的條件包含是最後那個新的第二版本嗎?還是最初的第一版稿件,連同後來修正的稿件都被買斷??
答:第一版本與第二版本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所以範圍應是全部包括在內。按民法第520條前段,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第二版本是您第一版本的修改,自屬於本契約效力之所及。
值 得一提者,是「買斷」的定義。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於您著作完成時取得。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亦即您的名字 將永遠跟隨著您的作品;只有著作財產權才得以授權予他人,授權的範圍有部分授權和專屬授權兩種,這裡所謂的「買斷」,其法律性質應屬「專屬授權」。根據著 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 內,不得行使權利。換言之,出版社只能主張您著作權財產上的利益和權利。
二、我有沒有立場拿回最初稿件裡沒有和修正稿重覆的使用權?? (在修正稿裡刪除了初稿的某些章節、段落,我打算拿取這些刪除,沒有出現在最終修正稿裡的段落用在另一個全新的稿件上,這樣可以嗎?會不會有合約法律上的問題?)
答: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意 思是,您只要不去抄襲原來的作品,著作人格權人當然可以新的表達方式重新表達想要說的故事。不過由於何謂抄襲、何謂重述,目前仍屬模糊的灰色地帶,必須交 由司法自由心證裁量,建議您還是不要寫得太相像為佳。
三、如果照出版社的說法,他們買斷就有使用權,但買斷的應該是只有最後的出 版稿吧?如果他們連同要我的最初稿件,是不是他們還要再次付稿費給我?
答:除非您的第二份稿件是第一份稿件的全面改寫,否則他們並不需要再付稿費給您。如果真的是全面改寫,那麼您必須與出版社重新商議,看是修改原契約,出版社只取得您第二份稿件的專屬授權;或是再定另一份契約,原先的那份作廢,取得您第二份稿件的專屬授權。
雖 然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法第3條第 11款對於「改作」的定義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您的第二份稿件是第一份稿件的修改,除非已經到了全面改寫的情 狀,否則尚難謂成立另一個獨立的著作權。
四、小結
所謂不得再次發表, 應該嚴格來講,是指不得再次全文或抄襲式的發表,就算是所謂的「賣斷」,法律上亦只是「專屬授權」。身為著作人格權人,您有權「改作」。至於您在作品中所 使用過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並不受著作權的保障,任何人,當然包括您本人,均得使用之。
參考資料
不才法律人的專業法學見解
謝謝您為我解答。
我想我大致明白了,不過事情的處理方式還是有轉圜的空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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