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時間:2005-07-16 15:22:17
我家隔壁搬來一戶是"鋸冰"的人家,就是把大冰塊鋸成小碎塊再賣給別人的行業.
因為我家環境是一個安寧的居住巷道,忽然搬來這種鄰居真的讓人氣炸了.(又吵又髒亂)
環保局以他們未超過管制標準為由而完全不能處理他們,一直到現在我們巷子還是生活在恐怖的尖銳噪音環境下,真的讓人發瘋.
在此誠心的請各位幫我們想想辦法,感謝不盡.
一、民事方面:
您可以主張民法第793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請求權,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您的惡鄰立即排除此侵害。
但值得注意者,若您家住工業區,則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樣的噪音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您有容忍的義務。
二、行政方面:
您 可以報警,向警察主張,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妨害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而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換言 之,警察機關不得將此問題推給環保署,否則將構成行政裁量怠惰,您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警察機關為一定之作為。
您亦可根據 「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及「噪音管制標準」,向環保機關陳情,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您指定之時刻測定噪音。所謂八分鐘,並非指噪音連續八分鐘,而是「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再以均能因量判定是否為噪 音。若判定為噪音,環保機關將連續開罰,直至改善為止。
參考資料
法律人的法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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