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3日 星期日

刑事》有關一些刑法上的問題


發問時間:2005-11-06 12:41:46

一.黑道大哥甲叫部下乙殺害仇家丙,乙殺了丙後,甲搆成殺人罪之A共同正犯B幫助犯C教唆犯D不作為犯<我選教唆犯...旦答案是共同正犯...想不透ㄟ>
二.牽連犯和想像競合犯這兩種差別在哪...我看半天好像都一樣...
三.幫助犯和從犯意思一樣嗎
四. 有關自首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自首的成立必須主管機關尚未發覺犯罪B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C接受偵訊時,坦白陳述犯罪事實,不適用 自首減刑的規定D向被害人或其家屬坦承犯罪事實,不生自首效力<答案是B我也想不透...事不是答案錯了>
五.死刑.無期徒刑追溯權因A10年B12年C15年D20年...答案是D...我查法條是30年..還是我搞錯了...
六.何謂作為犯..和不作為犯...又怎麼分純正作為犯或不純正作為犯
七.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阿
八.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其減輕者則可為A5年以上有期徒刑B7年以上
C10年以上D12年以上.....答案是B....我看法條好像是20年以下15年以上...一樣想不透
九.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可否提起自訴....答案是不得提起自訴....<我選可以提起自訴不是很多人告爸媽還是老公老婆施暴嗎...不能提起自訴不就被虐待到死...還是想不透>
因為本人因準備考試剛接觸法律....希望這些不懂的地方大大能幫忙解釋釐清一下
在此感恩先~~~

一.黑道大哥甲叫部下乙殺害仇家丙,乙殺了丙後,甲搆成殺人罪之A共同正犯B幫助犯C教唆犯D不作為犯

答:因為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叫乙殺丙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且非此行為,丙不死亡,因此甲與乙間有犯意之連絡,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

二.牽連犯和想像競合犯這兩種差別在哪

答: 牽連犯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想像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最大的差別是行為數,想像競合犯為一個行為,而牽連犯則是有數個行為,且數個行為彼此間有原因方法之關係。如您所說,在概念上易生混淆,94年02月02日公布之條文已刪除牽連犯,將於95年07月01日施行。

三.幫助犯和從犯意思一樣嗎

答:是。幫助犯又稱從犯。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94年02月0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已改為幫助犯。

四.有關自首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自首的成立必須主管機關尚未發覺犯罪B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C接受偵訊時,坦白陳述犯罪事實,不適用自首減刑的規定D向被害人或其家屬坦承犯罪事實,不生自首效力

答: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B是錯誤的答案,因為多了「得」字。原法文無此字,所以為「必減」。惟94年02月0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已改為「得減輕其刑」,95年07月01日後答案為「以上皆非」。

五.死刑.無期徒刑追溯權因A10年B12年C15年D20年...

答: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80條第1款:「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所以答案為D。但94年02月0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已改為三十年。

六.何謂作為犯..和不作為犯...又怎麼分純正作為犯或不純正作為犯

答: 作為犯,意指就刑法行為之概念論,作為乃是行為人在意思主宰支配之下,針對特定目的,運用體力,而形成身體之移動,並導致破壞法益或違反義務。不作為犯,意指行為人在意思主宰支配之下,針對特定目的,不運用體力,而不使身體移動,導致破壞法益或違反義務。前者是違背其應不作為之義務;後者則違背其應作為之義務。

至於純正與不純正作為犯,我想你要問的應該是「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就是法律上有規定應作為而不作為情形,因此該不作為便成為被處罰之因;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以不作為手段來達到與作為相同的目的、危害或結果。

七.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阿

答:根據釋字530號,大法官認為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所以硬要選一個,就是司法院。但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及第111條審檢分立,所以審判系統的最高行政監督權屬司法院;檢察系統之最高行政監督權屬法務部。

八.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其減輕者則可為A5年以上有期徒刑B7年以上C10年以上D12年以上

答: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65條第2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修正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可否提起自訴....

答: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參考資料
專業法律人


知識評價
發問者評價:
非常有幫助

感激阿~~~可惜最多只能給20點
不然一百點都殺給你了~~太感激了~~~20點奉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60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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