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 星期四

民‧刑‧公》銀行警衛權利有多大?遇到澳客可以動手嗎?


發問時間:2005-06-20 03:28:59
如果客人到銀行大吵大鬧,鬧到銀行沒客人,警衛有權利動手嗎?如果我是那個澳客,被警衛揍,有得告嗎?

一、警衛無權動手。

警衛不是警察,不享有行政警察權。因此除非客人是現行犯,例如大吵大鬧,破壞銀行器物,觸犯了刑法的毀損器物罪;或出手打人,觸犯了刑法的傷害罪等,警衛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得逕行逮捕並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外,警衛只能勸阻、柔性制止該澳客之吵鬧行為,或立即通知轄區員警前來處理。

二、澳客被揍是否可告,依然需要分別討論。

如果澳客是因為現行犯被逮捕因而被揍,除非警衛在逮捕過程中不必要的使用暴力,有過當之虞,否則原則上澳客在法律上不得主張人身自由權被侵害。如果澳客並非現行犯,只因大吵大鬧被揍被毆,銀行警衛雖然可能主張其係立於銀行之地位進行正當防衛,但因不符合比例原則,可能為防衛過當,或者根本無法成立正當防衛。澳客依然可以在民事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以降參照),而刑事上或許無法阻卻傷害罪(刑法第277條參照)的違法,仍有成立傷害罪的可能。

參考資料
憲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刑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0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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