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時間:2005-06-28 21:15:01
想請教大家一下
因為我父親 騎車遭一名未成年的撞傷
因為父親傷勢還在醫院處哩
已經過一段時間.對方希望先和解.
方便先行撤銷案件.因為有罰單問題
由於傷勢未明.無法商談金額
對方希望先和解並另行寫一張保證書
說和解完的後續方面會負責到底
請問若是先和解 另外寫的保證書有法律保護嗎?
保證書若是對方不負責 可以約束對方負責嗎??
強烈建議您與對造向車禍發生管轄地法院聲請調解。
理由如下:
一、單純的民法上和解契約(民法736~738條參照),一方若拒絕不履行的時候,他方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得強制其履行。至於您所說的保證書,法律性質上並不該當於民法上的保證契約要件(民法739~756條參照),當然也不可能找警察當保證人,只能視為和解契約內的補充條款。但是所謂「負責到底」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彼此的認知容易不同,將來非常有可能起爭執。同樣的,如果對方不履行保證書的內容,您依然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屬強制調解事項。換言之,若向法院起訴聲明判決對造履行因交通事故所訂定的和解契約時,法院依然會先要求兩造當事人先走調解程序。
三、時間一久,曠日費時,且車禍當時的證據也可能有毀損滅失之虞,不利您主張權利。
調解經您與對造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訴416條參照)。訴訟上和解契約與民法上一般和解契約不同,能直接拘束法院及雙方當事人,亦能以此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對被告進行強制執行,能收真正的定爭止紛的功效。聲請時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訴405條參照)。
調解程序於民事訴訟法上的相關規定,請見民訴第403~426條。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810676
2005年6月30日 星期四
民事》關於車禍和解的問題
張貼者: Kaijung 於 07:03
標籤: K&K 博雅法學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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