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 星期四

刑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一、十二條


發問時間:2005-06-30 00:29:09
第 1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第 12 條 檢察官對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送之案件,經偵查結果,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請問言下之意是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絕對不罰囉?第十二條的"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又是什麼意思?

一、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是否絕對不罰?

答:是,但課予保護處分。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欠缺責任能力,所以不以刑罰加以相繩。但是基於矯治與教育的目的,必須對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加以輔導、規勸、懲戒,這稱為保護處分。

您所引用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是於少年犯外附加規定兒童觸犯刑罰法律的處分,其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1條:「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必須將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移送少年法院,並課予保護處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為何義?

答: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這裡指的本法,係指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第27條第1項第1款為:「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根據本法第27條,少年事件的制度設計其中之一是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必須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的普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而您所引的施行細則第12條,則是當受移轉的檢察官發現如果少年所犯之罪並非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應做怎樣的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30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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