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4日 星期二

晴明》宗教傾向測驗


 Buddhism  佛教    79%

 Hinduism   印度教   79%
 Islam     伊斯蘭教  71%
 Paganism   多神自然崇拜 67%
 Judaism   猶太教   54%
 Christianity 基督教   50%
 Satanism  撒旦崇拜  33%
 agnosticism 不可知論  29%
 atheism   無神論   8%


You scored as Buddhism.

Your beliefs most closely resemble those of Buddhism.
Do more research on Buddhism and possibly consider becoming
Buddhist, if you are not already. In Buddhism, there are Four
Noble Truths: (1) Life is suffering. (2) All suffering is
caused by ignorance of the nature of reality and the craving,
attachment, and grasping that result from such ignorance.
(3) Suffering can be ended by overcoming ignorance and
attachment. (4) The path to the suppression of suffering is
the Noble Eightfold Path, which consists of right views,
right intention, right speech, right action, right livelihood,
right effort, right-mindedness, and right contemplation.
These eight are usual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that base
the Buddhist faith: morality, wisdom, and samadhi, or concentration.
In Buddhism, there is no hierarchy, nor caste system; the Buddha
taught that one's spiritual worth is not based on birth.

right intention, right speech, right action, right livelihood,
right effort, right-mindedness, and right contemplation.
These eight are usual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that base
the Buddhist faith: morality, wisdom, and samadhi, or concentration.
In Buddhism, there is no hierarchy, nor caste system; the Budd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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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uizfarm.com/test.php?q_id=10907&first=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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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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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9日 星期四

刑事》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修正


近日研讀刑法修正條文,發現第十條第五項修正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其修正理由是「避免基於醫療或其他正當目的所為之進入性器行為,被解為本法之『性交』行為,增列『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文字,以避免適用上的疑義。」本人同意原先性交的定義會使得婦產科內診、量測肛溫等行為均該當於刑法上的性交,因此有其修正之實益。惟此次修改以「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做為區別基準,則恐將發生因噎廢食之副作用。


首先,將「性交」定義為「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那麼婚姻中的性行為算是基於正當目的的話,是否這樣的性,就不是性交呢?這樣的定義似乎違反了我們社會上的一般通念及大多數人的法感情。除文義上解釋易致誤想,將性交污名化為「不正當目的」外,醫療 行為亦可能因行為人主觀意圖變相滿足性欲,卻有被自始排除在性交要件外之虞。

再者,本人認為觀諸刑法第二二一條以下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交」一辭應屬於中性的對於生物性行為的事實描述,不應參入價值判斷,而何謂「基於正當目的所為」正是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含有高度價值評斷色彩。將價值納入定義中,等於將犯罪檢視前階化至定義階段,使得衡量犯罪的程序複雜,甚至疊床架屋,將可能動搖既有的犯罪檢視架構。

本次修法,或許為避免「性慾」、「情慾」等字眼出現在莊嚴的刑法典中,而儘可能迂迴其詞,以期既能周延立法,又可避諱掉一般人可能認為較為不雅的文字。但是收之桑榆卻也失之東隅,反而使「性交」定義失去了原先簡單、容易操作的功能。依照在下拙見,這次的修法恐有再行斟酌之餘地呢。本人與同學 seiku討論後,拙見以為比較精準的定義是:「稱性交者,謂『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我們在討論性自主等概念時,「性慾」、「情慾」等字眼是無可避諱的,唯有正面處理,採用正確的字彙、概念,才能精確地加以規範,因此這樣的概念應該是個比較可行、實務上亦可操作的基準,尚祈方家指教斧正。

2005年5月13日 星期五

博雅》浪淘沙


※ 引述《seiku (油加利樹愛無尾熊)》之銘言:

:  送來了。一部三冊藍皮精裝。
:  週二﹝五月十七日﹞下午兩點在國賓飯店十二樓,
:  有作者東方白先生座談會,意者請洽前衛出版社。

新版《浪淘沙》暨相關著書發表會
敬邀蒞臨參加
時  間:2005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2:00~4:00
地  點:國賓飯店 (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63號,12樓摘星廳)
與  會:東方白 (大河小說《浪淘沙》原著者)
      歐宗智 (《浪淘沙》專家,清傳高職校長)
      葉金勝(大河連續劇《浪淘沙》製作人)
      葉 歡(大河連續劇《浪淘沙》女主角)
      陳真美 (東方白新作《真美的百合》女主角)
      黃明川(《鴻爪雪跡浪淘沙:東方白》紀錄片導演)
主  持:林育卉(廣電基金會執行長)
發表主體:《浪淘沙》新排珍藏版(精、平裝)
      《浪淘沙之誕生:《浪淘沙》創作12年日記》
      《多少英雄浪淘盡:《浪淘沙》研究與賞析》
      《浪淘沙:人文映像之旅》(大河連續劇《浪淘沙》寫真影像全記錄)
      《真美的百合》(東方白最新鉅著)
      《鴻爪雪跡浪淘沙:東方白》(台灣文學家紀事DVD)
主  辦:前衛出版社活動對象:一般大眾
參加方式:自由參加

資料來源:前衛出版社
http://0rz.net/7e0ly
延伸閱讀:浪淘沙官方網站
http://www.ftvet.com.tw/Drama/TDoct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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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8日 星期四

晴明》陳珊妮的歌是唱給誰聽的?


==> honu (我愛Tizzy bac) 提到:

> 有啊 , 就是我啊 ,
> 我從他的黃色女孩/華盛頓砍倒櫻桃樹一直聽到拜金女郎2
> 我覺得她是台灣當今樂壇裡少數色藝雙全的女歌手 ,
> 很率直很有想法但是但是不是為了新聞不會故意作怪 , 我非常的欣賞她

陳珊妮的歌實驗性質很濃厚,具有強烈的原創性格。
我唯一擁有的一張專輯卡帶,華盛頓砍倒櫻桃樹,
是很疼我的英文老師送我的,
美國人的他對陳讚不絕口,
記憶中高中時代的我
好像不覺得有多順耳,
因為他和當時台灣流行樂壇的曲風相差甚遠。

對於流行樂很少涉獵的我,
並沒有常常把這捲卡帶拿來聽,
但屢屢在地下音樂或非主流音樂的討論裡,
發現有人,而且為數甚多,
也是瘋狂地迷戀陳珊妮的音樂,
 我的老師並不孤單。

 我親愛的老師,Steve Beck,
於3/31於美國西岸往生,
寫這篇記事,只是想藉此追憶我親愛的老師,
願他的靈魂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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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znie:我也喜歡陳珊妮~尤其是四季那張:D 推 61.67.10.34 04/28

2005年4月19日 星期二

法政》關於台灣戰略地位的對話﹝三﹞


==> taing (不知道) 提到:

> 餘言恕刪!
> 全球化不是某黨的某人發明的
> 您舉他為例來論我提出的看法
> 豈不讓不知情者以為本人發言親近某黨之言論?

請您重新回顧本人的文章,
我從未說過親民黨的孫大千發明了全球化,
我說的是他曾經說過台灣的戰略地位降低,
其論理過程與您相同。
這是一個經驗式的發言,
目的在說明我也曾經聽過這樣的看法,
並無任何影射之意。
我已經說過了,
請勿自設稻草人,自行對號入座。

> 請不要一再模糊焦點
> 本人也不是在跟您討論"冷戰"的歷史!
> 是您自己搞不清前後關係
> 請尊重歷史的發展是...
> 當東西方冷戰結束後...
> 全球化的時代便已來臨....
> 請認清上述這兩句話的關連與因果
> 先有冷戰的結束,才有全球化的趨勢
> 接下來才好進行討論...
> 您明明知道冷戰已經結束...全球進入後冷戰時期...
> 卻還要硬說冷戰沒有結束...
> 又說要從實質意義來探討云云
> 還說可以用"新一波冷戰"..涼戰..寒戰...代替
> 真不知道這樣的思維是從何看來的

(餘言恕刪)

本人從未與您討論「冷戰」的歷史,
也不曾搞不清楚前後關係。
我的意思是在您使用的語義邏輯中的「後冷戰時期」,
極有可能形成【新一波冷戰】,
請勿一直將我所謂【新一波冷戰】的可能性,
與冷戰的歷史混為一談。
換言之,本人當然知道歷史上所謂的冷戰時期已然結束,
我想說的是,全球可能即將進入"新的"冷戰時期。
此外,您所謂「當東西方冷戰結束後... 全球化的時代便已來臨.... 」
本人原文即在質疑您本句命題的真值。
您反對我說您武斷,本人必須更進一步澄清,
我的真意在,您的上述命題欠缺論證,有論理跳躍和推論過度的傾向,
也就是說,您的命題本身就欠缺實證性,
您也不曾提出相關論據證成「只要冷戰結束,全球化的時代便已來臨」此一命題。

您對於反全球化的批評,基本上屬於大概幾年前全球化樂觀主義抬頭時代的見解,
也就是採用「反對者歸類」 (引用鴻文:「"失業的"工會份子、反對"新經濟自由主義"
與"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左派"人士與"發達國家"的農產品保護主義者,
以及認為全球化加劇環境惡化的"環保人士")、「反對事項歸類」等方式,
試圖限縮反全球化只是失業的勞動者、激進左派、
既得利益右派保守份子、環保人士的螳臂擋車。
本人必須在此嚴肅認真的承認,這也是我幾年前所抱持的想法。
但是實情是否真是如此?我必須開始正視越來越多人反對全球化的理由,
或許並不如我之前所認為的,全球化已是沛然莫之能禦的潮流,
全球化未必如您所說的如此想當然爾。

武斷一辭於我,並不帶有價值評斷,純粹是論理邏輯的欠缺與跳躍之意,
如帶給您不快,尚請海涵見諒,
但您仍然必須面對本人對此所提出的質疑與批評。
同樣的,您或許未曾批評本人的文章武斷,
但您動輒要異議者「醒醒啊!真的要醒醒啊!」的斷言方式,
不也有值得商榷的餘地?!
而這正是本人最初之所以發文質疑閣下的原因所在。
換言之,本人未必與閣下的論點有出入,
只是試圖指出台教會該位教授的說法亦有其論理基礎存在。
您率爾認為台教會教授思考想法過時,
根據是「全球化時代已然來臨」,
本人僅是指出您的命題欠缺嚴謹的論證基礎。

本人同意您所提出的:「以對話代替對抗,是扭轉世界兩極化的首要關鍵」,
也願意相信「"對話"是化解對立與誤解最有效的方法」
作為彼此改善衝突與誤解的方法。
但是對話必須能彼此理解對方的立場與做法,
若仍執意堅持己見,試圖強逼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
那就失去了對話的精神與意義,
我們可以觀察日本與中國近日外長對話,
是否真能化解兩國間的對立與誤解。
當然,本人一連串長篇大論,亦是信奉「對話」的精神,
希望能與閣下達成彼此理解的第一步。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218-166-203-27.dynamic.hine] [Login: **] [Post: 43]

2005年4月18日 星期一

法政》關於台灣戰略地位的對話﹝二﹞


==> taing (不知道) 提到:

> ==> karenbabe (光) 提到:
> > 論事論理不要太過武斷為佳。
> > 您的論調我在電視上曾經聽過,
> > 是由親民黨的孫大千立法委員所發表的。
> > 但是,簡單的兩句:
> > 「時代環境已經轉變,全球化的時代已經來臨」
> > 並無從證成您的結論「冷戰結束」,
> > 自然也難謂「......臺灣的戰略價值減輕」。
> 謝謝您的指教
> 首先聲明 本人是針對以臺教會會員名義所發文的文章提出個人看法
> 不是替其他政黨發聲....
> 接下來再來回覆您的質疑

本人從未質疑您是任何政黨的傳聲筒,
亦請勿自設稻草人,對號入座。

> 您對本人所提出的全球化時代的來臨
> 認為無法證明冷戰已經結束之語?
> 我並沒做出"冷戰結束"的結論
> 也不用做這個結論
> 這是事實的陳述...與全球化並無必然的關連
> 東西方冷戰已然結束...是眾所周知之事
> 不必我再來"證明"!
> 很多歐美領袖人物及學者甚至傳媒都說過了....
> 除非您刻意忽視他們的看法
> 正如您所言....
> 國際間新的合縱連橫正在展開...
> 倘若不是因為冷戰結束...何來新的合縱連橫?
> 冷戰或許真沒結束?它始終活在某些人的腦海裏....

本人當然知道一般所謂的當作專有名詞的「冷戰」已經結束了,
所謂當作專有名詞的冷戰,泛指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至
蘇聯解體、東歐變天、柏林圍牆倒塌止,
東西兩大集團彼此在經濟、哲學、文化、社會和政治立場方面產生嚴重對立,
熱戰似乎一觸即發,卻未真的爆發的緊張關係,
這點恕我已於前文提到過。
但吾人討論國際局勢時,並不應拘泥於歷史名詞的解釋,
而應著重於名詞的實質意義,
其意均指目前各個集團正積極的擴張自己在經濟、社會、政治立場等方面影響力,
努力在經濟、科技、軍備等方面強化、競爭,
因此本人前文提到「新一波冷戰」開始的可能性。
如果您認為不可續用「冷戰」此一歷史名詞,
那麼我們稱其為「涼戰」、「寒戰」均無不可。

> 全球化並非絕對勢不可擋
> 但是硬要與潮流對抗...倒楣的還是自己
> 想想北韓與古巴...

您的此番思維事實上證明了存在舊日冷戰思維中的
很可能是您自己。
全球化的對抗中,觀察家目前所擔憂的是:
1.全球化可能造成階級戰爭,也就是說窮人階級對抗可以全球流動的達沃斯菁英。
2.先進的歐美國家可能也會開始抗拒全球化。高盛公司2003年的研究驚人的預測,
俄羅斯、巴西、印度和中國四個經濟體到了2050年,很可能排除掉所有別的先
進國家,和美日兩國並列世界經濟的前六強。現在如果有學者主張全球化可能
傷害到先進的經濟體,學術界已經不再斥之為無稽之談了。
所以您還認為只有感覺上比較落後的北韓、古巴才會抗拒全球化嗎?
我想是您不夠了解全球化所做的過度推論。

> 我批評的是該文還在用冷戰時期的思維來面對現在的國際局勢
> 冷戰時期的思維是什麼?
> 就是所謂的防堵與選邊站....
> 為了防堵中共...臺灣就要如何如何
> 卻無視全球化的趨勢...
> 又謂臺灣戰略地位沒有因此減輕...
> 臺灣的戰略價值在於美國與中共的對抗
> 過去為了對抗共產中國...才連繫臺灣與太平洋環島諸國...
> 現在的情況是...
> 除了臺灣還在堅持自己的重要性之外
> 這些國家包含美國那一個與臺灣有協防或聯盟協定
> 那一個與臺灣有邦交...
> 給的是空頭支票...沒有外交正式的協定或條約
> 真的打起來...倒楣的是誰?
> 醒醒阿!真的要醒醒阿!

既然您先前的推論過於武斷,
也不曾考慮過新一波冷戰的可能性,
又怎能正確評斷冷戰時期的思維已經過時?!
台灣的戰略地位如果不再重要,
您就無法合理解釋,為什麼中國反分裂法通過的時候,
世界各國均表示中國不應片面改變台海現狀。
特別是中國如果併吞台灣,
對美國而言是中國勢力侵入太平洋,
對日本來說是海上能源經濟命脈被攔腰而斷,
因此我們才會看到美國日本是如此重視這件事的後續發展。
所以台灣的戰略地位真的如您所說不重要嗎?

該醒的,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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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218-166-216-158.dynamic.hin] [Login: **] [Post: 41]

法政》關於台灣戰略地位的對話﹝一﹞


==> taing (不知道) 提到:

> ==> Augustus (微風) 提到:
> > 殊不知台灣一旦給中國侵佔,將成為中國帝國主義的前進基地,台灣人民也將淪為中國
> > 對外侵略的砲灰。
> >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 這些台教會的教授們真不知活在什麼時代
> 也不知今夕是何夕
> 找了篇冷戰時期的解密資料就以此大發謬論
> 臺灣的戰略地位曾經很重要沒錯
> 但是時代環境已經轉變...
> 全球化的時代已經來臨
> 冷戰結束已使臺灣的戰略價值減輕
(以下恕刪)
> 臺教會的教授們....
> 醒醒吧!

論事論理不要太過武斷為佳。
您的論調我在電視上曾經聽過,
是由親民黨的孫大千立法委員所發表的。
但是,簡單的兩句:
「時代環境已經轉變,全球化的時代已經來臨」
並無從證成您的結論「冷戰結束」,
自然也難謂「......臺灣的戰略價值減輕」。

您知道達沃斯人,也就是參與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的商界精英,
他們的興起,他們的高舉全球化的大旗,
事實上也在世界各地逐漸興起一股反全球化浪潮嗎?
您知道英國、法國和德國有 62%的受訪者同意
某些國際商人「從全球化中不當獲利」;
法國和德國則各有 46%與 40%的受訪者認為
全球化對其國家的經濟「基本上有害」。
這樣您還認為全球化的時代已經全面降臨不可逆轉嗎?
實際上潛在多少內張外弛的詭譎緊張氣氛是我們不可不留意的。

那麼冷戰真的已經結束了嗎?
您看到蘇聯解體、東歐變天,就真的相信論者以為冷戰已經結束嗎?
十幾年下來,新一波的冷戰可能性正暗潮洶湧排山倒海而來。
九一一使得美國與阿拉伯世界的嚴重不信與對立;
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和平之路隨著阿拉法特強人的逝去
充滿了危險及不確定性;
歐盟的逐漸全面整合,使得歐洲大陸有與美國抗衡的決心與力量;
中國的崛起,顯而易見的是引發亞洲各國的不安與騷動;
日本失去了經濟上的自信,為維護自身國際地位的優勢,
目前鄭重考慮修改麥帥強留給他們的和平憲法,重新武裝起來;
印度與巴基斯坦長期以來的領土爭議與政教衝突,
可能各自與美國中國形成軍事同盟好互相抗衡......
這樣您還覺得冷戰真的已經結束了嗎?

請不要隨便叫別人醒醒吧,
這樣過度自滿的話難謂理性討論問題應有的謙遜之道,
請恕在下對您的態度敬表不同意見。
在下曾在 NEWS 版說過,今同樣與君共勉之:

易經地山謙卦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
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
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踰,君子之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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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2日 星期二

民‧公》「張家兄弟在美治療仍盼國內供『油』」之法律建議


==> Hitchcock (了然法師) 提到:

> 附帶提出一些感想,民法適用及解釋上的彈性,不外乎追求誠信與公平,
> 這個入門常識,相信學習民法的你我應無比熟稔,並引以為終極目標。
> 法理畢竟不能違背法感的平衡,本案事實若能解作要約引誘、
> 動機錯誤不得撤銷,而賦予張家自由處分不當得利所得善款之權利,
> 實有違人民之法期待性,及社會公益秩序之需;
> 何況是以扭曲的法律解釋和認知失據的案例事實規避法律義務呢?
> 誠懇建議熱心捐款人士,或許透過法律訴訟請求回復權利有其經濟上之窒礙,
> 誠懇建議熱心捐款人士,或許‧‧‧‧‧‧‧‧‧‧‧‧‧‧‧‧‧‧‧‧
>  各位仍可借公開連署之方式,要求張家履行負擔,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建議由當初負責協助的高雄市社會局,或者特殊疾病基金會做為大家的
選定當事人代表大家出來打集團訴訟。所有曾經捐款給張家的人得提供相關
捐款證據,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張家返還捐款超過一千五百萬的
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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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218-166-206-252.dynamic.hin] [Login: **] [Post: 31]

2005年4月4日 星期一

晴明》久久沒算還是準啊~﹝一﹞


為了準備考試,我已經好一陣子沒有碰牌,
沒想到塔羅牌還是沒有遺棄我呢!

我的朋友碰到事業和感情上的困擾,
央求我這隻三腳貓幫他解析建議。

其中事業的部份和大家分享如下:

我的朋友他目前去家
與自己理念較不合的公司 A工作第一天,
就遇到條件較好 (薪水高、理念合) 的 B公司熱情挖角,
他自己比較想去 B公司,
但又覺得在 A公司工作不到一個月
好像有點不好意思。
他抽取的牌是這樣的:


A

B

結果

幣六 +杖后

皇后(逆) +杖騎士

過程

戰車

杖五(逆)

現狀

月亮

幣侍者



我跟他說,他目前對於 A公司是有點迷惘和不安,
但是如果選擇 A的話,基本上工作是具有挑戰性且他能應付自如,
他也能從中獲得經驗與酬勞的回饋與滿足,
他的老闆是個直來直往不會拐彎抹角的人,
願意熱情地在工作上協助幫忙他,
給他發展的空間和資源。

B公司對他目前來說在工作和財務上都比較符合他的預期,
但是他的空降可能會有些紛爭和人事糾葛。
他在進入新環境時,由於他已經一年多不曾接觸該領域事務,
所以可能會面臨挑戰,且需要有些冒險精神,
而他的上司基本上給他高薪,卻期待他能一步到位馬上上手,
比較理性冷靜,並不會如保母似的帶領他熟悉環境。

我朋友說,他覺得很準,至少在已經待過的 A公司。
我在等待, B公司的部份不知如何?

以上,分享完畢。

--
為何相同的打擊 總是一再地遭遇
即使如此還是要繼續奮戰下去 那正是生命不可思議之處

戀愛 付出一切
唯一的心願: 這是最後一場心碎
櫻樹在時光中搖曳 不久將綻放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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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enus7:真棒!!! 61.226.132.149 04/04
推 Lendice:很讚哦! ^_^ 218.166.163.181 04/04
推 LGL:凱榕失蹤好久啦,有空常回來PO文啊。 :) 140.112.233.107 04/04
推 placidblue:解得很有調理耶~~ 218.164.48.137 04/04
推 marscake:好厲害唷^^ 218.167.189.77 04/05
推 karenbabe:*羞*人家不是故意搞失蹤的啦~ 218.166.209.125 04/06

2005年3月20日 星期日

憲法》關於法與道德、言論自由暨理性邏輯的對話﹝二﹞


※ 引述《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之銘言:
: 敬覆seiku兄:
: 我們可沒有人說要告wetteland呢!
: 您何必那麼緊張,講了這麼多法律論點支持他法律上的權益,能試圖影響大家什麼?
: 謝謝karenbabe和您對小弟在法律觀點上的指教,
^^^^^^ ^^
: 不過也向您報告,小弟身為一個非法律人,在法律觀點和語病上被電也是很合理的。
^^^^^^^^^^^^^^
: 不過我寫的東西,往比較不刻意排除常識和善意的方向解讀,
: 應該是有點參考價值的。
: 我願意相信您是個社會服務上貢獻良多的人,(不需要舉證)
: 不過也就是因為您在現實生活中不像他這樣的言行,才有可能受到尊重。
: (題外話:我承認我在使用「接受」的語意上有點混淆。如有必要,我會再為文釐清)
: 在基於基本公眾倫理,也基於您所屬政治陣營的利益上,
^^^^^^^^^^^^^^^^^^^^^^
: 我強烈不建議您刻意維護這樣的言行。
: 即使不違法就應該某種程度上被保護,不過對於一個人多次主動不尊重他人的言行,
: 刻意維護,對整體社會和諧與維護者的形象,都沒什麼好處。
: 當然如果您有什麼其他方面的考量就另當別論了。
^^^^^^^^^^^^^^^^^^^^^^^^^^^^^^^

親愛的longface兄,
不好意思,在下上篇冗文,重點並不單只是指出您在法律觀點上的誤解,
更重要的是指出您在一般論理邏輯上所犯的觀點跳脫的謬誤。

您將您討論串中所出現的論理缺失,全歸因於法律觀點及語病,
而暗喻我們所謂法律人蓄意在為 wetteland兄護航,
並因此認為您所為的論理缺失都是合理的。
又扯進與前議題完全無關的所謂「所屬政治陣營的利益」,
或是認為與您共同討論的參與者「有什麼其他方面的考量」。

以上兩點,請恕在下均不敢苟同。
邏輯學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邏輯謬誤是「改變話題」,
而「人身攻擊」就是其中一種方法,
常見的錯謬即是以攻擊發言人代替攻擊其論點。
另外,您無視於本身文本中所隱含的推論缺陷,
卻認為這些都是法律觀點與常態生活之不同,
更是語言邏輯中明顯的「歸因謬誤」。

所謂論戰,除非是淪為情緒性的意氣之爭,
否則大抵均須遵循一定的語意邏輯法則,
才能做一個健全而有效的理性討論。
被指出論理有所瑕疵時,勇於承認錯誤並虛心改正,
往往是自我邏輯進步並提升個人思緒縝密度最佳的方法,
若是勇於批鬥、絕不認錯,甚至突兀不自然地轉移話題,
將只是突顯個人邏輯不清、語意不明
且性格上可能具有難以進步的缺憾,著實令人惋惜遺憾。

又及,您寫的文章中,確實如您所言,有值得參考之處,例如:
「我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但我也誓死捍衛自己看輕這種人的自由、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不過建議您將此句倒裝一下就更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了:

「我誓死捍衛自己看輕這種人的自由、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但我也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這是我們共同維護人權所必須時時牢記的,
也盼您能將自己的金言玉語謹記在心。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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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相同的打擊 總是一再地遭遇
即使如此還是要繼續奮戰下去 那正是生命不可思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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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心願: 這是最後一場心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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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ngface:不完全同意,不過共勉之XD 推 210.85.0.66 03/20
→ longface:希望你不要老是把指責用「邏輯」迴避, 推 210.85.0.66 03/20
^^^^
→ longface:而想一想這個指責是不是有一點實質意義。 推 210.85.0.66 03/20
^^^^
→ longface:這是在討論問題,不是在考GRE Argument。 推 210.85.0.66 03/20

理性討論問題,均須遵循一定的語意邏輯法則,否則難以作一個健全而有效的論證。
在下不否認您文中必有可觀之處,但您論理過程中常常天外飛來一筆轉移了焦點。

例如您推文中所謂對在下的「指責」,
請問是否指您原文中的「基於您所屬政治陣營的利益上」及「其他方面的考量」?

所謂「指責」,乃「指」出其非而「責」之,
而原文只是您藉由攻擊他人可能有其他考量
轉移了原本在下與您不同意見之爭點所在,
而未見您確實舉證說明具體指摘之處,
那麼吾人又何責之有?!又何須「迴避」?!
而吾人引用邏輯學上的邏輯謬誤類型
具體指出您文本脈絡中思考的盲點,
又何錯之有?而這又與考 GRE何干?

您不曾具體一一舉證論述回應在下於拙文中對您的就教,
反觀在下可是為求慎重再三引用您發表文章的文句,
務求彼此能針對爭點理性討論。
說在下「老是把指責用『邏輯』迴避」,太沉重了吧?!
^^^^
在下也只不過於本版使用過一次邏輯用語,
應無法該當於「老是」的要件。
謹誠摯回覆longface兄對我的指教於此。

2005年3月19日 星期六

憲法》關於法與道德、言論自由暨論理邏輯的對話﹝一﹞


※ 引述《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之銘言:

: 我想你有點辭窮(應該說是理窮而辭不窮),
: 因為你已經開始靠照樣造句、曲解文意和模糊焦點在辯論了。
: 這樣下去再回應只是浪費你我時間。
: 我只能重申:你的法律觀點我基本上都同意,但是法律只是最低標準;
: 這世界上,很多事情(還要我舉例嗎?)是不違法,但是最好不要去做的。
: 如果堅持不違法(再加上很多鑽法律漏洞)之下無所不為,
: 那我想這樣的人很難跟別人相處下去。
: 不要以為「不違法」是多偉大的事,要所有人以同等低到不行的標準為人處事。
: 別忘了,法律不是什麼定理,法不過是以價值觀為出發點的邏輯推演。
: 我大膽奉勸你:偶而離開法條世界和BBS嘴砲戰,走入人群。

親愛的longface兄,

由於您似乎已經另起了與 seiku兄的筆戰場,
而就我記憶所及,您二位似乎對爭點的認知不盡相同,
因而導致上述在下認為不需要產生的爭議,
所以在下試圖回溯兩位的發言紀錄來重塑事件經過。

事件緣起於您於 Fri Mar 18 00:46:26 2005發表的編號1286號
「Re: 爭議小結」一文中的文句:
「但是wetteland的言行,只要他發揮他在預官板或8A板表現的一半,
(括弧內文句恕刪)
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會被接受, (雙引號為本文作者所自加)
可以說是一個人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的表現。」

而 seiku兄則於 Fri Mar 18 08:45:16 2005 編號1295號文
回覆您上述文句如下:
「你錯了,wetteland 的言行,不但在美國的法庭會被接受,
  台灣的法庭也會接受,人們也要試著接受。」
並續引美國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來說明
憲法上言論自由如何處理系爭誹謗事件。且因此做下述結論:
「由此得證,你把 wetteland 在它版的表現拿來混為一談就是錯的,
  用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判斷其言論價值之高低,尤為錯謬。」

您又於 Fri Mar 18 14:04:37 2005 編號1297號文回覆前段文字,
其主要論點有二:
一、「訴訟不是用以評斷一個人的言行是否卑劣的標準。」
這裡應是您重要的論點,亦即引入道德來評斷一個人言論價值的優劣程度。
同時亦認為在一般社會上,法律並非評斷一個人言論價值的唯一標準。
二、您假設那位 wetteland兄「面對衝突性議題下,有一貫的發文風格」,
同時自認這樣的邏輯並不嚴謹,但「實務上一般有不錯的預測效果」。
經由您稍後的補充,我們可以知道您此處的「實務上」,
係指根據您的「經驗法則」而言。
同時題外您又另外請教 seiku兄
「美國的誹謗罪是否也不包括『論及私德的行為』?」,
因為您確信並申言下述法律見解:?
台灣「不保護『私德領域,非屬公眾事務者』的誹謗言論。」

seiku兄則於Sat Mar 19 00:54:23 2005編號1302號文做下列答覆:
一、「一般人日常的言談不受訴訟利益及法庭秩序之拘束,理當更為自由」,
且「倘欲訴諸道德,尚須以理性為依歸」,
倘若您所謂的道德僅為己意之「主觀認定,
此無異恣意擅斷之標準,無益論證之效力。」
二、您的第二項論點係基於您的經驗法則而來,大凡討論不脫文本,
seiku兄建議您至其個版第一九三五篇查閱整個討論串的緣起文本,
才能真正了解每位參與討論者之發言脈絡。
三、乃是 seiku兄針對您以上
確信台灣不保護「私德領域,非屬公眾事務者」的誹謗言論所做的法律見解分析。
請longface兄您特別留意,身為法律人的在下,對此段法律見解敬表相同意見。

您於Sat Mar 19 01:50:30 2005編號1303號文中做了一個論理上的轉折:
一、您放棄討論法律意見,並主張您講的東西「全部不是法律,是常態生活」,
因此您只要「幾個更強的證據證明我的主張『不是錯的』」。
但在此在下深感疑惑,這個論點究竟是要主張或證明什麼呢?
究竟是您的道德主張是主張「常態生活」?
亦或是您的主張屬於「常態生活」,因此不容其他反證予以推翻?
由於此處似乎有稍微跳脫原先討論的文本脈絡,還需您加以澄清。
二、您主張 seiku兄的「法律邏輯很有可能干擾了您的常識判斷。」
並同意「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也是人和人生活公約默契的最低標準。」
  最後強烈主張:「我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但我也誓死捍衛自己看輕這種人的自由、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請特別留意,您的強烈主張事實上與 seiku兄所主張的法律見解並無二致。

在此,請容在下對於您評判 seiku兄的看法敬表不同意見。
姑且不論您其下的論述是否能支撐您的看法,
(依在下淺見,您的論述與前提主張並無關連)
首先大凡法律邏輯基本上不脫離一般人的法感情,也就是您所謂的常識判斷。
您並沒有如您上文所言提出足夠強的證據證明您對 seiku兄的看法。
再者,在下同意您可以「誓死捍衛擁有看輕 wetteland兄的自由及
合理範圍內避免與這種人來往的自由」,
但是您依然必須如您所言,
「誓死捍衛一個態度言詞極為不堪的人的言論自由」,
這才是憲法上保障每個人言論自由的真諦。

讓我們回到此串爭議的緣起,也就是您最初文章的文本:
「但是wetteland的言行,只要他發揮他在預官板或8A板表現的一半,
『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會被接受』,(雙引號為本文作者所自加)
可以說是一個人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的表現。 」
依照您的自我意見,您可以選擇自我避開,
您也可以批判其人之性格、情緒管理、表達能力的表現有問題,
但無論如何您必須「接受」有這樣的言論存在,
而不能徹底否定其人有發表您所謂低劣言論的自由。
這也就是您最初文本中雙引號內文的謬誤所在,
seiku兄所要點出的也正是此點。
那麼 seiku兄於Sat Mar 19 03:41:58 2005編號1304號文中,
對您不看別人的文本就亂入,甚至忘了自己既有的文本脈絡
表達強烈的不滿,又何錯之有?!
別人的發言有其脈絡可循,
同樣的 seiku兄最早只是回覆您所希冀他答覆的法律問題,
最後您卻說,我們現在不是在討論法律,是在討論常態生活,
這樣的轉移焦點,屬於嚴重的邏輯謬誤,
當然會遭致別人質疑您是否具備有進行理性論證的能力或誠意,不是嗎?

而您於Sat Mar 19 08:55:50 2005編號1305號文中,
既稱您基本上同意 seiku兄的法律觀點,
卻逕自指摘 seiku兄:
「我想你有點辭窮(應該說是理窮而辭不窮),
因為你已經開始靠照樣造句、曲解文意和模糊焦點在辯論了。」
很抱歉,請恕在下直言,客觀看來,
您所指出來的「曲解文意」、「模糊焦點」等現象,
在您的全篇文本脈絡中可能比較嚴重。

在下為求重現事實真相、釐清爭點所在,通篇繁冗異常,
連自己都快受不了了 (笑) !
但望版主又天同學及有興趣閱讀的版友們見諒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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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8日 星期五

惡童》對自許新儒者之歧視女性言論的抗議聲明


※ 引述《ThomasJP (筆劍春秋梁父吟)》之銘言:

: ※ 引述《Jeffy (封。)》之銘言:
(前文恕刪)
: : 的客觀命題,不過「贊成武力解放台灣」卻全然不是這麼回事。
: : 就像「女生穿暴露的衣服孤身在暗夜中行走,容易遭人侵犯」在經驗法則
: : 上是對的,女生應該多注意自己的安全;但就算某女性真的穿暴露的衣服
: : 在暗夜行走,也真的被侵犯了,這時候你即使不責怪加害人,難道就可以
: : 反過來責備那女生「穿的太少,被侵害的好」嗎?難道就可以主張「加害
: : 人侵害得對啊!提起你的棒子插進去!」嗎?
: 這個比喻不夠貼切
: 實際的情況是
: 那個女的故意走到強暴犯的面前說"想幹我嗎?我偏偏不給你幹!"
: 雖然強暴犯無論如何不是沒罪
: 但很明顯是這個女的自己犯賤
^^^^^^^^^^^^^^^^^^^^^^
: 台日自由之類媒體私器又何嘗考慮生靈塗炭?
: 勇敢的向那個女生指出"妳這樣是在找幹"
^^^^^^^^^^^^^
(以下恕刪)

身為女性,本人對於您上述的言論表達強烈的不滿與抗議。
我不想用一般女性主義者會馬上反應的「沙文主義豬」來罵您,
因為這樣無助於我們理性的討論。

但是本人必須要嚴正聲明:
同學,您會說出「這個女的自己犯賤」這種話,
顯示您對於兩性關係的認知有極大的偏頗與誤解。
身為您與令學長又天同學一向自詡的以復興中華文化為己任的泱泱大儒,
講這種話,合適嗎?合理嗎?
「與其進也,不與其退也」,不正是儒者所應為嗎?
我想十之八九您的這番言論,
會被身旁的女性同胞輕則搥打、重則唾棄吧?!

當有人出言挑釁:「想打我嗎?我偏偏不給你打!」時,
身為儒者該有的反應,應該不是:「你欠扁!」吧?
更何況當情境中的主角代換成女性時!
您這種賤視女性、物化女性的言論,非仁也、非儒也,
我必須在此向您表達最深切的抗議。

另外,為希冀您能與您生命中重要的女性們和諧相處起見,
亦建議您修習台大所開設的「婦女性別學程」,
本學期,王麗容老師開設了一門「性別與暴力專題討論」,
(11682 330 U0410 社110 二678)
我想將有助於您對於這個議題的理解與進展。

子謂子夏曰:「女為君子儒,無為小人儒。」
今與君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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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p:真多謝您點醒, 苦的是許多女性也對脫口而出的性別 推 140.112.30.32 03/18
→ zp: 歧視字眼習以為常了...辛苦了. 推 140.112.30.32 03/18
→ andytsai:誠斯人言 推 140.112.25.216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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