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 星期四

公法》遇到惡鄰居?


發問時間:2005-06-21 19:20:40
我住家附近有人都在用廚餘給豬吃,環境衛生變的極差,空氣的味道也不好會具集許多流浪貓,要回來的麵包也隨地擺地上我很想去舉發但是我媽媽說那一種人不好惹不要這樣做我到底該怎辦?有時候都會傳出陣陣得嘔吐味時在受不了他之前沒有再做的時候,我家蚊子很少,自從他來之後就很多蚊蠅

您可撥台北市環保局24小時公害檢舉專線電話2720-6301或2720-6302檢舉。
參考資料 台北市環保局 http://www.epb.taipei.gov.tw/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108259

民事》想問誰知道非訟事件第十條.民事訴訟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內容


發問時間:2005-06-29 13:15:25
想問誰知道.非訟事件第十條.民事訴訟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內容如果被核發確定書但又無力償還時會如何?急著想知道
2005-06-29 13:44:37 補充
強制執行內容網路上查的到嗎?



您想問的應該是非訟事件法舊法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新法將於2005年8月5日開始實施,第10條就不是您所想知道的這條了。

而民事訴訟法第85條 (共同訴訟之訴訟費用負擔):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法律上似乎沒有一個專稱是您所謂的「確定書」,請問是什麼確定書呢?判決確定書嗎?如果無力償還的話,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其他強制執行法內容,網路上用Yahoo或Google均可查到。

參考資料
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904498

刑事》遊戲不敗的法律問題


發問時間:2005-06-26 19:25:55
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我借帳號給我的朋友玩~但是一開始他沒有告知我他要把我的東西拿走~我得知我東西被拿走之後去找他~問他幹麻把我東西都拿走~他說他要練別的角色~我說那你什麽時候要還我~他說六月十八號或十九號~到現在都還沒還我~打他電話又找不到人~我該怎摸半呢??我得知路人甲說~他那時候在網咖跟他朋友把我東西轉走的1.他這個樣子我可以告他嗎???2.如果可以的話要怎摸告呢??(明確說明...謝謝)3.如果可以告他算是什麼罪呢??4.如果可以告他的話我可以跟他求償嗎??如果用強勢的手段例如:如果不求償我XXX的話我就告你!!5.↑這樣子我算犯罪嗎??

一、他這個樣子我可以告他嗎???

是的,你可以告他。

二、如果可以的話要怎摸告呢??(明確說明...謝謝)

【資料來源:法務部遊戲不敗網站】

索取遊戲歷程
1. 受害人向所屬線上遊戲公司索取自己的帳號証明及遊戲歷程
» 注意!遊戲公司基於保密原則,只能索取自己的帳號證明及遊戲歷程,不會將非當事人的資料交給他人
» 申請流程(申請表格、所需資料、申請方式、所需時間費用及後續事 等)詳見各遊戲官方公布資料
2. 就近向警方報案

報案流程詳細說明
1. 報案前先向遊戲公司申請"帳號證明"及"遊戲歷程"
2. 攜帶身分證件,準備被害時之遊戲歷程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至就近警察機關報案,製作筆錄,領取報案三聯單,完成報案程序
3. 如為未成年人應再加上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和印章,最好法定代理人親自陪同報案 。
4. 刑事警察局網路線上檢舉信箱系統,http://www.net110.gov.tw/ 如果被害人能迅速提供包括遊戲帳號、登入遊戲的伺服器名稱、使用人物角色ID名稱、案發當時上網時間、地點,以依遊戲歷程所填具的被害時間、遭詐欺或竊盜的經過情形、損失的虛擬寶物名稱、數量,將有助警方迅速破案。

報案及辦案進度
1. 警方受理案件後,會依據報案人的遊戲歷程判斷有嫌疑的對像,再向遊戲公司發函調閱對方的詳細歷程及登入位置等資料。在收到警方來函後,提供完整的資料,配合警方的調查處理。
2. 等候警方通知處理結果
3. 內政部警政署網路報案查詢系統 http://www.npa.gov.tw/datebase/main1.htm
4. 玩家報案注意事項詳見「玩家自救手冊」(報案篇) 注意事項:
»注意! 告訴乃論案件於第一審判決前,若與加害人進行和解則案件撤回。
»注意! 告訴乃論案件,需當事人於事件發生六個月以內提出告訴,逾期不受理,不告不理原則。
»注意! 遊戲公司對玩家遊戲歷程資料之保存均有限制,一般約在二個月內,除了申請本人的資料外,並應把警察向遊戲公司函請調查對方遊戲歷程資料所需時間計算在內。

3.如果可以告他算是什麼罪呢??

你朋友偷取虛擬寶物裝備,係未經同意,移轉您的遊戲裝備財貨,這種遊戲中的不當行為,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可依依刑法第359條「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所謂電磁紀錄保護規定,是為確保電腦中重要資訊的安全,對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導致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者,增訂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4.如果可以告他的話我可以跟他求償嗎??

可以的,您可以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跟他求償。

5.如果用強勢的手段例如:如果不求償我XXX的話我就告你!! ↑這樣子我算犯罪嗎??

不算,因為你告他本來就是你的正當權利,所以您並不算恐嚇罪。

關於電玩遊戲相關爭議,法務部的「遊戲不敗」網站上有很多有用的資訊,也有專人在討論區為您解答喔!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遊戲不敗網站 http://search.moj.gov.tw/game/index.asp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607206

民事》租屋糾紛,請問如何解決


發問時間:2005-06-23 18:02:55
最近承租一間套房,已經付了將近兩萬的訂金和租金,租賃契約還沒有完成。(並未簽名),進去住了兩天之後(只有兩天就把所有東西都搬走),發現住宿品質差勁,睡覺睡到一半,一隻蟑螂從頭上爬過,另一隻鑽到棉被,這樣的房屋品質令人質疑,已打掃後卻還是如此。此外,房屋的樓梯間還堆滿瓦斯桶,廚具感覺很危險。考量種種因素決定向房東請求搬離,但是房東講話前後不一,原本同意要讓我搬出,賠償一個月租金,並會退還剩下的保證金,然而,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現在保證金約一萬三拿不回來,而且一切還要照契約進行。感覺她像是吃定學生好欺負。我還沒有簽約,我的錢真的已經拿不回來了嗎?沒有什麼途徑可以讓我脫離那間房子嗎?

一、您與房東間的租賃契約已成立生效。

根據民法第153條,您與房東間對此套房及定金、租金等契約之必要之點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租賃契約非以書面要式為生效要件。雖然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但是此條文僅表示未以字據訂立的法律效果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亦即「租賃契約在法律上並無必須訂立字據之規定,自不容上訴人以未經訂立字據,主張未與被上訴人發生租賃關係」(37年上字第6762號判例參照)。所以本租賃契約成立有效。

二、因為有蟑螂居住品質差、廚具感覺很危險,尚不足以該當民法第424條承租人契約終止權之要件。

基本上您於訂約前應該已知該套房之大概年份、品質及狀況及所附廚具品狀如何,仍然同意與房東訂立租賃契約,所以除非此瑕疵嚴重到足以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您無法依民法第424條行使承租人的終止契約權。在這裡蟑螂似乎尚難謂該當嚴重危及您安全或健康的要件。但您可根據民法第423條,以蟑螂橫行幾乎難以住人為由,請求房東改善此狀態。(註:民424【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423【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三、房屋的樓梯間堆滿瓦斯桶,或許可以該當民法第424條。

由於瓦斯桶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引發爆炸、大火,危及您的生命安全,所以似乎可以該當上述民法第424條。惟此點並非此套房建築物本身之問題,房東可以藉由移除瓦斯桶使您的安全回復正常無虞狀態,所以解釋人您應先依照民法第437條盡承租人之通知義務,請房東改善此狀況。若再得不到改善,才能行使您同法第424條所賦予之終止契約權。

四、此租賃契約若未定期限者,您得隨時終止契約。

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因此若此租約未定期限,您可隨時終止契約,但依據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之規定,您必須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送達至房東時,此租賃契約自送達時終止,在此之前您仍必須給付租金,但可以拿回定金及保證金。

五、若以上您均無法終止契約,且您亦不願意依照應有的權利請求房東改善狀況時,您可以考慮找人承擔此租賃契約。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307382

民‧刑‧公》銀行警衛權利有多大?遇到澳客可以動手嗎?


發問時間:2005-06-20 03:28:59
如果客人到銀行大吵大鬧,鬧到銀行沒客人,警衛有權利動手嗎?如果我是那個澳客,被警衛揍,有得告嗎?

一、警衛無權動手。

警衛不是警察,不享有行政警察權。因此除非客人是現行犯,例如大吵大鬧,破壞銀行器物,觸犯了刑法的毀損器物罪;或出手打人,觸犯了刑法的傷害罪等,警衛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得逕行逮捕並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外,警衛只能勸阻、柔性制止該澳客之吵鬧行為,或立即通知轄區員警前來處理。

二、澳客被揍是否可告,依然需要分別討論。

如果澳客是因為現行犯被逮捕因而被揍,除非警衛在逮捕過程中不必要的使用暴力,有過當之虞,否則原則上澳客在法律上不得主張人身自由權被侵害。如果澳客並非現行犯,只因大吵大鬧被揍被毆,銀行警衛雖然可能主張其係立於銀行之地位進行正當防衛,但因不符合比例原則,可能為防衛過當,或者根本無法成立正當防衛。澳客依然可以在民事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以降參照),而刑事上或許無法阻卻傷害罪(刑法第277條參照)的違法,仍有成立傷害罪的可能。

參考資料
憲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刑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001574

民事》關於車禍和解的問題


發問時間:2005-06-28 21:15:01
想請教大家一下
因為我父親 騎車遭一名未成年的撞傷
因為父親傷勢還在醫院處哩
已經過一段時間.對方希望先和解.
方便先行撤銷案件.因為有罰單問題
由於傷勢未明.無法商談金額
對方希望先和解並另行寫一張保證書
說和解完的後續方面會負責到底
請問若是先和解 另外寫的保證書有法律保護嗎?
保證書若是對方不負責 可以約束對方負責嗎??


強烈建議您與對造向車禍發生管轄地法院聲請調解。

理由如下:
一、單純的民法上和解契約(民法736~738條參照),一方若拒絕不履行的時候,他方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得強制其履行。至於您所說的保證書,法律性質上並不該當於民法上的保證契約要件(民法739~756條參照),當然也不可能找警察當保證人,只能視為和解契約內的補充條款。但是所謂「負責到底」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彼此的認知容易不同,將來非常有可能起爭執。同樣的,如果對方不履行保證書的內容,您依然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屬強制調解事項。換言之,若向法院起訴聲明判決對造履行因交通事故所訂定的和解契約時,法院依然會先要求兩造當事人先走調解程序。

三、時間一久,曠日費時,且車禍當時的證據也可能有毀損滅失之虞,不利您主張權利。

調解經您與對造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訴416條參照)。訴訟上和解契約與民法上一般和解契約不同,能直接拘束法院及雙方當事人,亦能以此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對被告進行強制執行,能收真正的定爭止紛的功效。聲請時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訴405條參照)。

調解程序於民事訴訟法上的相關規定,請見民訴第403~426條。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810676

民‧公》我家這邊的管理委員會實在惡質,這樣應該違法了吧!!


發問時間:2005-06-16 00:45:23
他們的任期到今年五月滿一年,沒有一半以上的人出席,所以當然也沒有一半以後的人同意,就自行延任,且社區管理費也不知道用到哪,跟主任委員要明細也不給,請問我想要召開住戶大會或臨時會議,將他們全部趕下來,要注意些什麼?我不是委員可以自行發動住戶召開嗎?還有我有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委員會任期一到兩年,但又說每一年都要強制改選,請問哪一項才是正確的?

一、管理委員會的報告義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 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管理委員會有定期公告並到期移交的義務。而所謂的公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如果經催告仍拒絕不公告或移交者,則可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並有同法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管理委員會違反上述義務的任期:

根據同法第29條第4項,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三、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根據同法第29條第3項,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有明定任期為一年就是一年,二年就是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是如果沒有明定的話,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條並未規定每一年都要強制改選。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根據同法第25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您所說俗稱的住民大會,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同條第3項規定召集人的資格必須具備管理委員的身分,所以目前您無權召開。可行者,乃是藉由前述方法將管理委員會予以解職,則可依據同條同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這時才能召開一般定期的所謂住民大會。

至於同條第2項則規定臨時會議的召開方式: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因為目前您的管理委員會已遭把持,其中第1款明顯無法適用,所以如果您非常想用召開會議的方式解決的話,第2款應該是目前較可行的方式,也就是您去找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書面載明召集目的理由並請求召集。

由於目前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同部分的管理發生爭執的話,若走法院路徑救濟,必須先行強制調解,所以建議您直接找主管機關介入,先要求目前的管理委員會公告重要管理事項,並同時尋求其他住戶的支持召開臨時會議為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600662

民事》誰能回答我?


發問時間:2005-06-15 14:56:01
1.父母離婚同居 監護權可以雙方都持有嗎?持有監護權的那1方 必備蛇摸條件?
2.我77年次 未滿18 我媽媽答應我在外居住 有3個條件 要我白紙黑字寫下 需要正式的證書格式嗎?(因為我媽媽 精神異常 說話反反覆覆 有病例在 有這張證書 在警察面前有效嗎?)
3.我跟我男友交往2年 他在當兵 他家人很喜歡我 我家人也看過他 我們也想結婚了 !
  我媽媽需要陪同我去嗎 ? 或者是......
2005-06-15 15:05:01 補充
〃我跟我男友都姓《吳》 雙方家人都知道 可以結婚媽?〃
2005-06-16 10:59:09 補充
ㄋ知ㄅ知道 我在家住 這段期間 我得優遇症惹 ~
我很清楚 我為蛇摸得 憂鬱症 !
我還企圖要殺... ㄋ咩並ㄅ了解 我家裡ㄉ狀況 !
我已經快 瘋惹 ~


一、父母離婚同居,監護權可以雙方都持有嗎?

答:可以的,重點是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根據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這條條文的意思是,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監護權安排是先由兩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就由法院介入判定,這時候考量的判別標準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有可能兩方共同擁有,也有可能僅一方擁有,更有可能兩者均不適合,所以兩者均無法擁有對子女的監護權。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最能照顧子女最佳利益的,通常就是能夠擁有監護權一方。一般判定標準必須參酌社會局的專業意見、子女自己的意見來做綜合判斷,所以判定因素相當複雜,例如財務狀況(能不能養得起子女啦)、與子女互動狀況等都很重要。

二、我77年次 未滿18 我媽媽答應我在外居住 有3個條件 要我白紙黑字寫下 需要正式的證書格式嗎?

答:不需要,事實上這樣的文件在法律上的效力只有參考性質,如果令堂擁有您的監護權,依然可以根據您日後狀況的最佳利益,變更之前對您的要求。如果令堂如您所說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那麼法院可能會認為她不適合擁有您的監護權。

三、我跟我男友交往2年 他在當兵 他家人很喜歡我 我家人也看過他 我們也想結婚了 ! 我媽媽需要陪同我去嗎 ? 或者是......

答:請問現在是您父親或母親誰擁有您的監護權?因為您未滿二十歲,尚未具備民法上完全的行為能力,根據民法第974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同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您必須得到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喔。如果違反沒有得到同意就結婚的話,您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參照同法第990條)。

四、我跟我男友 都姓《吳》 雙方家人都知道 可以結婚媽 ?

答:只要你們不是堂兄弟姐妹,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民法第983條參照),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同姓不能結婚,所以請別擔心。

五、非關法律--憂鬱症:

建議您定期就醫,遵照醫囑,作息正常。憂鬱症就像是心靈的感冒,只要您決心要好,和醫生好好配合,一定會痊癒的。祝福您平安快樂!


知識評價

發問者評價:
非常有幫助

謝謝 ! ㄋ斗答案 正4我所要斗 !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505627

刑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一、十二條


發問時間:2005-06-30 00:29:09
第 1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第 12 條 檢察官對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送之案件,經偵查結果,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請問言下之意是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絕對不罰囉?第十二條的"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又是什麼意思?

一、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是否絕對不罰?

答:是,但課予保護處分。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欠缺責任能力,所以不以刑罰加以相繩。但是基於矯治與教育的目的,必須對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加以輔導、規勸、懲戒,這稱為保護處分。

您所引用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是於少年犯外附加規定兒童觸犯刑罰法律的處分,其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1條:「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必須將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移送少年法院,並課予保護處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為何義?

答: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這裡指的本法,係指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第27條第1項第1款為:「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根據本法第27條,少年事件的制度設計其中之一是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必須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的普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而您所引的施行細則第12條,則是當受移轉的檢察官發現如果少年所犯之罪並非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應做怎樣的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3000356

2005年6月21日 星期二

風箏》有種法律無用的憾恨。。。


回家的時候,在平常熟悉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右轉,
雖然騎得很順,卻也沒有大意狂飆,
約莫三、四十公里的時速而已。
明明已經看到左右無車了,可是......

竟然左後方有輛機車
突然竄出、高速蛇行,
擦撞我的左前輪瞬即飛車未停揚長而去!!!

我的車被撞翻、
左膝蓋碰聲撲地、
整個人隨即側身傾倒、
同時驚惶恐懼深怕後車不慎追擊......

我明明知道
我的左膝大片烏青肯定是免不了的,
我的骨架可能也因此受有損害,
機車或許要進廠維修了,
這根本就是我所學的侵權行為,
我當然也應該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是......

那個可惡的傢伙肇事逃逸,
慌亂之中我連他的車牌號碼都沒看到他就閃了,
晚上十一點多也很難有人注意到,
簡而言之,我有權利,卻找不到人讓我主張!
我有一種法律無力的蒼茫之感~

還好,當我拖著傷腿,試圖在馬路中間迅速站起、扶起機車清點損害狀況時,
有位路過的機車騎士好心地問:
「還好嗎?需不需要幫忙?撞你的那個人呢?」
雖然我所學的法律沒有保障到我,
但這位先生熱心溫暖的聲音,
終於讓我相信:人類還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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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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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61.224.51.46
→ kaznie:早日康復喔 :) 不長眼的人真的很多... 推 61.67.10.34 06/21
→ karenbabe:謝謝:) 冰敷了一整天,烏青好大一塊喔~ 推 61.224.49.145 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