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 星期五

法理》哪一個韋伯?


puma版友在回文中提及:

「而且比較有趣的是,有名的韋伯還蠻多的, 我甚至不確定他在講哪一個韋伯。」

用來暗諷回應版主seiku 原文論述裡所引述之句:

「韋伯說過,師生雙方在課堂上的權力關係就不對等,  
尤其施教者在知識上、經驗上的優勢,
 
除非他把自己預設的前提開誠佈公,給學生一個同等的知識基礎,
 
否則不可能有質疑空間的存在。一切的知識傳授就會是線性的灌輸。」


並在其個版中舉出NBA 的韋伯輕嘲一番。


真是莫名其妙,社會學科的討論還有哪個韋伯?!
而且愛賣弄,連韋伯都拼成web"b"er。

要韋伯我還可以舉一堆呀,
歌劇魅影的劇作家韋伯、韋伯分佈的物理學家韋伯、魔彈射手的作曲家韋伯、...
問題是社會學科就只有一個大師韋伯啊!

把幾個學術大咖拆吃入腹、吞了幾個學術理論與專有名詞,就以為自己懂。
可是對於為什麼引進後現代、以及後現代定義到底是什麼,
完全定義不清、語意不明,涵攝過程更是付之闕如
﹝簡言之,要用盧曼的系統論可以,要用傅柯圓形監獄理論可以,
但至少要交代為什麼,還有引用對照的過程吧?!﹞
跳躍思考、論理不清,所以我說他理氣不通。

雖然他可能潛意識想讓別人覺得他很強,
但「我甚至不確定他在講哪一個韋伯」一句,
只是讓自己現了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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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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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ckkid:關於那句話的種種確實不合時宜,但既然是個版那就算了 推 05/26 03:43
→ seiku:重點是,他還有很多論證上的闕漏甚至謬誤啊....orz 推 05/26 04:03

2006年5月24日 星期三

法政》罄竹難書的政治諍言


※ 引述《tetsuro (執著)》之銘言:

: 以前PTT政治版不管是哪一版都是綠色版友的天下
: 現在這種情況已不復見
: 我想是KMT黨工越來越多
: 而且綠色版友對政治越來越存在一種無力感
: 所以越少上版、越少發言
: 很無力!
: 以前看PTT 政治相關類版、「譙」泛藍的都會很爽
: 心情一差就上去 上去電一電他們我就爽了
: 但是現在 唉.................
: 無力

真是氣死人了!
本土政權好不容易有機會匡正歷史的錯誤,
可是上台來卻屢屢忘本背源、吃相難看。

我真是受夠趙家了!
莫名奇妙一個骨科醫師打電話給財政部長幹麻?!
他們全家簡直是貪婪到不像話!!
倒楣又可憐的陳幸妤,本來想遠離政治,結果卻是人在江湖......
離離啦~離離較歸氣。
利用趙建銘被判刑,依照民法第一○五二條第十款: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裁判離婚,
既可以取得三個小孩的監護權,又可以請求趙建銘支付贍養費及精神賠償慰撫金。
趙家一定要嚴辦,殺雞儆猴,
省得陳哲男炒股、Sogo禮券、 200萬禮金、前侍衛長炒股、
台糖、台泥、台開等一連串台字輩的弊案層出不窮。

話又說回來,民進黨最近真的令我痛徹心扉,
彷彿被自己最挺最親的人背叛。
到底是怎樣啊?
蘇貞昌有必要打小孩給外人看嗎?
明明「罄竹難書」字義原本就有杜正勝講的多不勝數之意,
根據遠流出版的「辭源」之詞條:

【罄竹難書】
呂氏春秋明理:「亂國所生之物,盡荊越之竹,猶不能書也。」
漢書六六公孫賀傳:「南山之竹不足受我辭,斜谷之木不足為我械。」
本言事端繁多,書不勝書。
後來征討書檄,數對方罪狀,常用與罄竹難書類同詞語,
如後漢隗囂之於王莽﹝後漢書二三隗囂傳﹞,梁武帝之於齊主東昏侯,
元帝之於侯景﹝梁書武帝紀上,元帝紀﹞,
隋李密之於煬帝﹝新唐書八四李密傳﹞,惟詞旨文字略有小異。

蘇自己讀書不夠廣博,為什麼要送子彈給嗜血媒體和無恥泛藍來狙擊自己人呢?!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三番兩次蘇均語帶威脅暗示要換掉杜正勝,
要不是北中南東四社及許多本土社團力挺,杜部長早就不曉得到哪去了。

再來,TVBS事件我也認為蘇內閣有為二○○八討好泛藍及媒體之嫌。
依據目前行政法體制,訴願成功撤銷先前的行政處分後,
整件爭議即告終結,再無令司法體系表達見解之餘地。
那麼板上各位先進同志,真的覺得TVBS的資本結構完全適法妥當無問題嗎?!
也難怪姚文智會跳出來點名批判,認為這是改革的退步了。

其次,王世堅出來喇個什麼勁?!
想要當公親、和事老,
卻連「跳梁小丑、奸佞小人」這種不入流的話都出口。
我可沒聽過他如此高分貝地攻訐馬英九、李慶華等其他泛藍成員。
這年頭難道已是群魔亂舞了嗎?!

最後,北高兩市的初選也是令我憤恨不已。
想選的不讓選,不特別想選的硬拱硬拗,到底是怎樣啊?
民主進步黨的創黨精神不就是以民主求進步嗎?
我曾有幸與菊姐談天,知道他一直是實實在在做事的人。
事實上民進黨當權者對他並不公平,
例如之前菊姐與陳其邁競逐提名時,
調謝長廷上來當行政院長一步,就有人說是為讓陳擔任代理市長,
之後便順理成章取得提名。
我那時隱隱覺得不妥,但一切步驟並無破格之處,
且陳其邁確實是認真問政做事的人﹝至少我曾為他做事的同學如此說﹞。

可是現在呢?突然黨內初選不辦了,說要改採民調。
這其實是變相地在打壓陳菊,因為他的支持者很多都是底層的勞動階級,
每天早早出門流血流汗晚晚回家,不要說難以接到民調電話了,
有些家裡可能連電話都捨不得裝。
這樣公平嗎?
從二○○○年起,民進黨打著「為求勝選」的旗號,
到底犧牲了多少這個黨長久以來最為珍貴的核心價值呢?!

身為深綠、堅持本土立場的很多同伴們應該都感到椎心之痛吧?
氣民進黨的不爭氣不反省不自愛,
恨國民黨的不道歉不賠償不知恥,
台灣的未來在哪裡?
台灣的轉型正義到何時才有落實的一天?

謹以哥林多前書第十三章第十三節與大家共勉:
「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
願我們對台灣的愛,
能讓大家看到未來的希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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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iku:佮不是這樣用喔。是離離較歸氣吧 :p 推 05/24 08:28
→ karenbabe:感謝指正。 推 05/24 09:03
→ seiku:現在國民黨都好意思說他們自己清廉了....orz 推 05/24 09:53
→ HolyBellEX:去高雄看到國民黨那堆地方派系出身全部都打清廉牌... 推 05/24 12:11
→ seiku:廣告也狂打清廉牌啊,唉 推 05/24 12:13

2006年5月20日 星期六

博雅》回憶羅曼菲與伍國柱


還記得二○○○年政黨輪替,
一切都充滿了向上提升的期待與展望。
﹝應該是那年吧?不然就是前幾年。﹞
總統府辦了一個總統藝文講座,
我參加的那期剛好就是羅曼菲談舞蹈。

地點是台泥大樓,
我懷著憧憬與朝聖的心情與會。
一切都是那麼光鮮美好,
主持人郝廣才剛傳出與張玉嬿交往的消息,
在台上風度翩翩努力撐完總統遲到的時間。
羅曼菲一襲舞者極簡風黑色舞衣,
說明雲門、舞蹈與人生。

充滿靈氣與修為的人啊~

示範作品中有一齣就是伍國柱的新作,
羅曼菲說柱子是台灣的驕傲,
他是第一位吧,被歐洲舞團聘任為總監的舞作家。

去年早些時候閱聞伍國柱驟逝的消息,
十分驚愕!伍國柱才三十多歲,怎麼這麼突然離世呢?!
才沒多久又是羅曼菲罹癌、與病魔搏鬥、辭世。
然後曾是台灣希望的總統一家風風雨雨~

好令人錯愕、扼脕、頓足的人生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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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有感覺到夏天的香氣了。
海潮的香、遠處的汽笛,
女孩子肌膚的觸覺、潤絲精的檸檬香、
黃昏的風、淡淡的希望、夏天的夢……。
但是這些簡直就像沒對準的描圖紙一樣,
一切的一切都跟回不來的過去,一點一點地錯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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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 星期一

民事》一定要提出答辯狀嗎?


發問時間:2006-05-01 13:39:25

我在前幾天收到支付命令的開庭通知
但在通知書上有備註被告須提出答辯狀
由於這件支付命令是有關於遺產的債務
我已放棄繼承,那我還是要提出答辯狀嗎
如要提出,須要的流程大約是怎樣?
可以當庭提出或如不提出會有影響嗎?
2006-05-01 14:20:33 補充
我已向法院提出放棄繼承,經過開庭調查後
也以在前陣子接到法院通知準予備查
2006-05-01 14:26:46 補充
抱歉.....更正一下
支付命令是之前第一次開庭時
開庭時我已提出異議且提出正在辦理放棄繼承
而這次是開"清償債務"抱歉我弄錯了打成支付命令

一、我已放棄繼承,那我還是要提出答辯狀嗎?

答:要。首先必須予以澄清者,此並非答辯狀,而是異議狀,內容僅需表達對於此支付命令內所載債務不予同意即可。

二、如要提出,須要的流程大約是怎樣?

答:
1.您可至司法院的網頁http://www.judicial.gov.tw/→訴訟協助欄→代撰書狀範例→下載編號第78號異議狀。內文的地方除了可照範例以外,尚可約略提及您放棄繼承的事實,不需附具其他證據。

2.將完成的異議狀送交法院即可。

三、可以當庭提出或如不提出會有影響嗎?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21條第一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您不在收到支付命令的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該債權債務關係即告確定,債權人得以此向您聲請強制執行。

再者,支付命令並不開庭,所以您收到的並非開庭通知,所以並無法當庭提出。

參考資料
專業法律人

2006-05-02 00:09:24 補充
補充一:是否需提出答辯狀?

答:是。這是言詞辯論庭前之準備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66條第 2項,被告的答辯狀須包含下列三項:
1.答辯的事實及理由。例:我不需還錢,因為我已拋棄繼承。
2.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之。例:提出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據。
3.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例:他說被繼承人有欠他錢,其實根本沒有;或,被繼承人確實有欠他錢,可是身為繼承人的我已經拋棄繼承等。

2006-05-02 00:09:56 補充
補充二:如要提出,須要的流程大約是怎樣?

答:您可至司法院的網站下載答辯狀的範例,完成後將您所用之證據影本附上,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2006-05-02 00:10:48 補充
補充三:可以當庭提出或如不提出會有影響嗎?

答:
1. 最好不要當庭提出。目前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注重言詞辯論準備程序,期使兩造雙方能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若不即時於答辯狀內表明抗辯事由者,之後可能無法再 提出。由於這是新制度,或許還是有些法官會照舊制准當事人當庭提出答辯狀,但建議您還是根據同法第 267條,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 五日前】為之。

2006-05-02 00:11:03 補充
2.如果不提出的話,根據同法第268-2條,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不提出之理由。若還是不說明的話,除了一些例外情形,法院得不允 許該當事人於言詞辯論庭時主張該抗辯事由﹝同法第276條﹞,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判斷之。也就是說,您不在答辯狀提出之理由,法院得不准您於開言詞辯 論庭時使提出。法院也可以因為您不提出的這個行為,影響其判決時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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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回答
回答的真的很仔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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