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博雅》關於數學的學習經驗


※ 引述《oidie (星星知我心)》之銘言:

: 這篇文章讓我想起了高中時代學數學的經驗,
:   因為常花了很多時間解題卻覺得投資報酬率太低。
:   ㄜ...比方...有幾次花了一小時才算出ㄧ題的經驗,
: 或花了半小時連ㄧ題都還不能完全解出...。


搞不好你是數學天才喔?!
其實數學就是這樣,他的學習時間曲線起先非常非常平,
到了開悟的時候,突然就像旱地拔蔥一樣倏乎飆高,
來一題、解一題;看一題、會一題。

我曾經花了一整個晚上只算出一題,
後來卻像機械般反射運動。:p

投資報酬率來說,其實感覺很低、實際很高。
一般通常歷史是50題 100分,平均一題 2分;
數學則通常會有那種10題 100分的狀況,
平均一題10分,是歷史題的 5倍喔。
所以花多一點時間在數學,還蠻划算的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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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9日 星期六

公法》關於廣電法媒體規範的對話﹝三﹞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對啊,seiku認為自己解釋壟斷的效力比當初立法者高,是未細論之處
: 把直接間接跟股權的分散集中扯在一起,是未細論之處
: 胡志強已經跟立法院報告過「外資會迂迴投資和找人頭」,也是未細論之處
: seiku說,立法者會故意定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律,又是未細論之處
: 好簡單喔,只要把不利自己的論點這樣解釋就好了嘛

如果您不會看別人家的文,那我也沒有什麼好說的。

: 這位板友看文不仔細喔
: 之前的文章
: : 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 seiku回: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 請問k板友是從那裡看到seiku再三指出,
: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呢?
: 先請你回答這一點吧,
: 不然對一個看文不仔細的人,好像沒什麼好解釋的

是您先提出錯誤的說法:「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請詳見您的大作,本版第8966篇。
seiku版友才順口回了你: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請您仔細閱讀 seiku版友的文章,他在第8960號文已提及二法規範目的不同;
而我在最早的第8971號文已經提及兩法的法規範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任何法律人讀到這些語句,已經可以很顯明的理解,
這些說法內含著「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意涵。

您自己先誤導別人,再不斷咬住別人,要人家先回答這、先回答那的,
自己呢,則是粗率無理的逕自認定別人看文不仔細、迴避爭點,
因此這也沒什麼好解釋的、那也沒什麼好解釋的。
老實說,這很令人感冒,
除了無法共同造就高格調的筆戰,也無法讓其他版友更能理解此一話題。

: :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 :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 :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 :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區分標準
: (王海南,法學入門)
: 跟行政法規,民商法規有什麼關系?
: 歡迎你把書單開給我,我自己去找

請問您引這本法學入門的某某句子給我,有什麼意義?
這對您的論點起了什麼支持性的作用嗎?
您可以多加闡釋到底這句話是怎樣支持您的論點嗎?

您連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認定都不清楚,
態度無理蠻橫,還要我開書單給您?!有沒有搞錯?!

套句杰哥大所說過的話:
我念法律念了那麼久,自己不找書、不念書,
只希望人家三言兩語教會您、開書單給您,怎麼可能?!

: :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 :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 教科書有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舉出來嗎?
: 你這樣的反駁也太無聊了

只會說別人的反駁無聊?!請先自己搞懂了再說。

: : 從來沒有什麼
: :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 : 因此您所主張的
: :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 :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 :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 :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 :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 :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 :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 :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 :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 :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 照你的解釋,那我豈不是可以說
: 「香港TVB是一間公司,不是「人」,所以不是外國人,不受衛廣法規範」

當然不是。香港 TVB是公司,就是法人,當然是「人」,是外國人,
如果他想投資台灣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然必須受衛廣法規範。

難道您連「人」包含「自然人」、「法人」,
「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公司」是「社團法人」之一種,
這樣基本的民法 ABC都搞不清楚嗎?!
那麼「外國公司」,只是「外國法人」的一種,
也只不過是「外國人」的一種,
請教一下,公司法的法理如何補充解釋衛星電視廣播法?!

如果連這麼基本的法學 ABC都會搞錯,那您有必要再多念一些書;
如果不是您搞錯,
那麼您認為外國公司概念等同於外國人的邏輯則有必要再加強。

: :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 :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 :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 :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 :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 :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 : 不過麻煩的是,
: :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 :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 :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 先請你把seiku的文章看清楚吧

是您該先把別人的文章看清楚吧?!
您說不清楚完整的論述辯證嗎?!
您無法詳細地用文字來說明自己反對別人論點到底是為什麼嗎?!

每次只會拋出一大堆問題爭點、命令別人看清楚這、看清楚那,
對於別人認真努力的論述辯證,卻裝做沒看到,或以輕佻無禮的方式回應。
我沒委婉點過您的某某法學概念有誤嗎?沒有嗎?
那麼您扯 seiku的文章幹什麼呢?
就算退萬步言,我真的看錯 seiku的論述好了,
這就能改變您在諸多法學概念頻頻出錯的事實嗎?!
請不要一直作無效的論證好嗎?!
這會讓我覺得原先因為「可與之言而不與之言,失人」所以與您對談,
現在要因「不可與之言而與之言,失言」而片面中止與您溝通。

冒犯之處,尚祈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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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關於廣電法媒體規範的對話﹝二﹞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衛廣法當然「可以」採用他,但是衛廣法就是沒有
: 所以在衛廣法對外國人沒有定義的情況下
: 當然是由公司法來補充
: 就像我之前說的,對tvbs,衛廣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普通法
: 公司法的補充解釋效力當然優於你的所謂法理
: 請爭對此點回應,好嗎?

關於 LLD版友上述回文,愚敬表不同意見如下:

一、在下仔細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很多 LLD版友您所謂爭點, seiku版友均已於前文回應。
在下愚昧,不懂您是真的沒看到?裝做沒看到?還是無法理解文意?
愚意以為,凡打筆戰者,首重心誠意正、詳讀他方文本,
而不是抓住單篇文章未細論之處狂批猛打,便自以為佔上風,
啊人家就已經在前面說得很清楚了啊,不然是要怎麼樣咧?!
一而再、再而三、"反覆"、"接連"、"不斷"地講同樣的話嗎?
在下是不知道你看到了沒,身為本版其他版友的我看得是有點氣躁了。

二、在下已於前文指出,且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seiku版友亦已不斷再三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從來沒有什麼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因此您所主張的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不過麻煩的是,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這就不是作學問做人的正道了。

由於您可能誤導本版其他非法律專業之版友
對這些法學概念產生錯誤的理解,
請恕在下嚴詞大膽指正。
冒昧之處,尚祈海涵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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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eesegeese:關鍵就是「直接」的解釋,新聞局已採「實質控制」說 11/19 00:47
→ geesegeese:有不同見解,就去跟行政院訴願會與行政法院告 11/19 00:48
→ geesegeese:這就是用法律解決途徑的方式。 11/19 00:49

2005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公法》關於廣電法媒體規範的對話﹝一﹞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推 LLD:因為法律會沒意義,所以就可以擴大適用範圍?? 11/04 18:08
→ LLD:這明顯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了 11/04 18:09

看了您對於TVBS資金一連串與法律相關的討論,
在下忝為法律人,有些話請恕我提出與您共勉。
敝人尊重您關於公共議題的建議及論證,
這是所有公民天賦的權利及義務。
但是當您在使用法律相關知識時,
是不是能請您更為謹慎呢?

從您以上的推文出發,
很遺憾的我必須指出,本案涉及衛星廣播電視法,
很明顯的是涉及行政管制法規,
其法理與刑法明顯不同,
並無所謂「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再者,您所提及之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亦與行政法規範相異,
並無您所謂「法律位階優於法理」原則的適用。
舉本案為例說明,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確實是根據公司法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規定合法成立。
今審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 1款規定: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者。......」

可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此一行政法規時,
其效果是「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被駁回」,
但不影響其在公司法此依民商法規上作為合法成立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由於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公司法之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對於何謂外國公司的認定當然可以有所不同。

個人贊同支持您願意就法律觀點評論時事之誠意用心,
但對於您將不同法領域的法規範混為一談、
誤解誤用「罪刑法定」、「法律位階優於法理」等原理原則之論理方式,
由於可能造成其他非法律專業版友的混淆,
則請恕在下於此敬表不同意見,
並為文予以澄清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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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renbabe 來自: 61.217.123.250 (11/18 01:32)
推 envie:推 :p 11/18 04:40
推 imystung:推,像我這種外行的都看不太懂 11/18 09:05

2005年11月13日 星期日

刑事》有關一些刑法上的問題


發問時間:2005-11-06 12:41:46

一.黑道大哥甲叫部下乙殺害仇家丙,乙殺了丙後,甲搆成殺人罪之A共同正犯B幫助犯C教唆犯D不作為犯<我選教唆犯...旦答案是共同正犯...想不透ㄟ>
二.牽連犯和想像競合犯這兩種差別在哪...我看半天好像都一樣...
三.幫助犯和從犯意思一樣嗎
四. 有關自首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自首的成立必須主管機關尚未發覺犯罪B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C接受偵訊時,坦白陳述犯罪事實,不適用 自首減刑的規定D向被害人或其家屬坦承犯罪事實,不生自首效力<答案是B我也想不透...事不是答案錯了>
五.死刑.無期徒刑追溯權因A10年B12年C15年D20年...答案是D...我查法條是30年..還是我搞錯了...
六.何謂作為犯..和不作為犯...又怎麼分純正作為犯或不純正作為犯
七.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阿
八.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其減輕者則可為A5年以上有期徒刑B7年以上
C10年以上D12年以上.....答案是B....我看法條好像是20年以下15年以上...一樣想不透
九.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可否提起自訴....答案是不得提起自訴....<我選可以提起自訴不是很多人告爸媽還是老公老婆施暴嗎...不能提起自訴不就被虐待到死...還是想不透>
因為本人因準備考試剛接觸法律....希望這些不懂的地方大大能幫忙解釋釐清一下
在此感恩先~~~

一.黑道大哥甲叫部下乙殺害仇家丙,乙殺了丙後,甲搆成殺人罪之A共同正犯B幫助犯C教唆犯D不作為犯

答:因為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叫乙殺丙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且非此行為,丙不死亡,因此甲與乙間有犯意之連絡,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

二.牽連犯和想像競合犯這兩種差別在哪

答: 牽連犯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想像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最大的差別是行為數,想像競合犯為一個行為,而牽連犯則是有數個行為,且數個行為彼此間有原因方法之關係。如您所說,在概念上易生混淆,94年02月02日公布之條文已刪除牽連犯,將於95年07月01日施行。

三.幫助犯和從犯意思一樣嗎

答:是。幫助犯又稱從犯。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94年02月0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已改為幫助犯。

四.有關自首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自首的成立必須主管機關尚未發覺犯罪B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C接受偵訊時,坦白陳述犯罪事實,不適用自首減刑的規定D向被害人或其家屬坦承犯罪事實,不生自首效力

答: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B是錯誤的答案,因為多了「得」字。原法文無此字,所以為「必減」。惟94年02月0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已改為「得減輕其刑」,95年07月01日後答案為「以上皆非」。

五.死刑.無期徒刑追溯權因A10年B12年C15年D20年...

答: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80條第1款:「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所以答案為D。但94年02月0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已改為三十年。

六.何謂作為犯..和不作為犯...又怎麼分純正作為犯或不純正作為犯

答: 作為犯,意指就刑法行為之概念論,作為乃是行為人在意思主宰支配之下,針對特定目的,運用體力,而形成身體之移動,並導致破壞法益或違反義務。不作為犯,意指行為人在意思主宰支配之下,針對特定目的,不運用體力,而不使身體移動,導致破壞法益或違反義務。前者是違背其應不作為之義務;後者則違背其應作為之義務。

至於純正與不純正作為犯,我想你要問的應該是「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就是法律上有規定應作為而不作為情形,因此該不作為便成為被處罰之因;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以不作為手段來達到與作為相同的目的、危害或結果。

七.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阿

答:根據釋字530號,大法官認為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所以硬要選一個,就是司法院。但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及第111條審檢分立,所以審判系統的最高行政監督權屬司法院;檢察系統之最高行政監督權屬法務部。

八.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其減輕者則可為A5年以上有期徒刑B7年以上C10年以上D12年以上

答: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及其以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65條第2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修正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可否提起自訴....

答: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參考資料
專業法律人


知識評價
發問者評價:
非常有幫助

感激阿~~~可惜最多只能給20點
不然一百點都殺給你了~~太感激了~~~20點奉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607726

2005年11月10日 星期四

公法》請問懂英美法的人關於英美法的問題


發問時間:2005-11-10 12:13:05

The Appellate Division, by a divided court, reversed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held that, as a matter of law, there was insufficient proof of mental incompetency as to this transaction.(這是Ortelere v. Teachers' Retirement Board中的其中一段文字)
請問The Appellate Division, by a divided court該怎麼翻?另外Supreme Court不是最高法院嗎?為何文中說reversed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2005-11-10 17:43:38 補充
請問有人知道嗎?

一、請問The Appellate Division, by a divided court該怎麼翻?

The Appellate Division,是第二審上訴法院。

by a divided court,是指合議庭法院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是分裂的法院意見,有作為判決的多數意見書,亦有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

二、另外Supreme Court不是最高法院嗎?為何文中說reversed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美國法院分為州法院系統及聯邦法院系統,雖然一般認為州法院系統的第一審地方法院多半翻為District Court,但亦有許多州的第一審地方法院名稱就是Supreme Court,例如紐約州、紐澤西州等。

因此第二審上訴法院自有權駁回下級審的判決。

參考資料
專業法律人

知識評價
發問者評價:
非常有幫助

真是感謝您的回答,讓我受益良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1005646

2005年11月9日 星期三

博雅》金閣寺


昨天,生日前夕,閱畢《金閣寺》。

老實說,我對於三島的作品一直是讚賞但卻有著不可忽視的進入障礙。
我沒有辦法了解看到事事皆有不祥、不吉、不安等無可名狀之感。
可我還是一腳踏入三島對人類思維情感精巧細膩的譬喻、比擬之謎界。
這樣的三島,讓我眩惑不已,不能理解,卻又欲罷不能。

整體來說,我的個性蠻像金閣寺裡的鶴川,
看起來是屬光的人,開朗、活潑、光明、磊落。
但是當我看到柏木出示鶴川自苦自剖的信件時,
竟不覺心有戚戚焉。

每個人內心深處都有黑暗晦澀苦楚不明之處吧?
我會不會潛意識裡也躲藏著自殘殘物的無明慾念?!
迎面而來的車......浴火紅蓮裡的金閣......

這樣說來,我或許並不如我想像中遠離三島的世界。
萬事萬物,有生有滅,世人執迷於建造生成的永恆,
這其實是迷墮入存在的幻象而不自知,
因為燒毀破滅亦是存在的另一面,
生生滅滅,方是永恆。

人真的很奇怪,昨天看到溝口燒掉金閣寺卻打算活下來,
感到不齒、鄙夷,卻又是困惑及不解,
溝口只是苟且偷生吧?我這麼不屑地想著。
今天卻又頓然開悟!
想到整部金閣寺與南泉斬貓此一禪門公案的纏綿,
終於理解「金閣必須死、溝口必得生」的道理。

三島於金閣寺文本中安排了住持和柏木兩位
於第三章及第六章先後對南泉斬貓此一公案提供個人的解讀:

「南泉和尚斬貓,是斬斷自我的迷妄,斬斷妄念妄想的根源。通過
無情的實踐,把貓首斬掉,以此寓意斬斷一切矛盾、對立、自己和
他人的爭執。如果把這個叫做“殺人刀”,那趙州的作為就是“活
人劍”。他將沾滿泥泞的被人蔑視的草鞋頂在頭上,以這种無限的
寬容實踐了菩薩之道。」﹝溝口轉錄老師之解案﹞

「你聽明白了吧?所謂美就是這樣的東西。所以斬貓就像拔掉疼痛
的齲齒,看上去也像把美摳出來,但這是不是最后的解決就不得而
知了。美的根是不會斷絕的,即使貓死了,也許貓的美還沒有死呢
。趙州為嘲諷這种解決的簡單化,才把鞋子頂在頭上。也就是說,
他知道除了忍受齲齒的痛苦以外,別無其他解決的辦法。」﹝柏木
解案﹞

如此說來,金閣寺的結局似乎正可呼應這兩段解案的說理。
對溝口而言,他自認非燒金閣寺不足以斬斷妄念的根源,
只有付諸行動,心中無盡的對美的虛妄迷惘才有終止的一日。
他又認為只有燒卻金閣寺,才能教導世上人們
不滅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但是看著烈火濃煙映照著金閣,
或選擇一生被人鄙視仍寬容求生的菩薩道,
或忍受金閣之美依然抹滅不去的痛苦,
或單單只是斷念心安的清明自在,
......
溝口,活下來了。

自以為找到三島安排的邏輯,
我,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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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相同的打擊 總是一再地遭遇
即使如此還是要繼續奮戰下去 那正是生命不可思議之處

戀愛 付出一切
唯一的心願: 這是最後一場心碎
櫻樹在時光中搖曳 不久將綻放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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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8日 星期二

晴明》久久沒算還是準啊~﹝二﹞


七個月過後,我朋友跟我說:
你算得真是準啊~!

他後來工作不到一個禮拜就離開 A公司,
直接跳進他所喜歡的 B公司,
結果上司人稱王母,
惡行惡狀大家都受不了。

此為後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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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石上舊精魂
賞月吟風不要問

慚愧情人遠相訪 此身雖異性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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