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 星期四

民事》租屋糾紛,請問如何解決


發問時間:2005-06-23 18:02:55
最近承租一間套房,已經付了將近兩萬的訂金和租金,租賃契約還沒有完成。(並未簽名),進去住了兩天之後(只有兩天就把所有東西都搬走),發現住宿品質差勁,睡覺睡到一半,一隻蟑螂從頭上爬過,另一隻鑽到棉被,這樣的房屋品質令人質疑,已打掃後卻還是如此。此外,房屋的樓梯間還堆滿瓦斯桶,廚具感覺很危險。考量種種因素決定向房東請求搬離,但是房東講話前後不一,原本同意要讓我搬出,賠償一個月租金,並會退還剩下的保證金,然而,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現在保證金約一萬三拿不回來,而且一切還要照契約進行。感覺她像是吃定學生好欺負。我還沒有簽約,我的錢真的已經拿不回來了嗎?沒有什麼途徑可以讓我脫離那間房子嗎?

一、您與房東間的租賃契約已成立生效。

根據民法第153條,您與房東間對此套房及定金、租金等契約之必要之點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租賃契約非以書面要式為生效要件。雖然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但是此條文僅表示未以字據訂立的法律效果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亦即「租賃契約在法律上並無必須訂立字據之規定,自不容上訴人以未經訂立字據,主張未與被上訴人發生租賃關係」(37年上字第6762號判例參照)。所以本租賃契約成立有效。

二、因為有蟑螂居住品質差、廚具感覺很危險,尚不足以該當民法第424條承租人契約終止權之要件。

基本上您於訂約前應該已知該套房之大概年份、品質及狀況及所附廚具品狀如何,仍然同意與房東訂立租賃契約,所以除非此瑕疵嚴重到足以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您無法依民法第424條行使承租人的終止契約權。在這裡蟑螂似乎尚難謂該當嚴重危及您安全或健康的要件。但您可根據民法第423條,以蟑螂橫行幾乎難以住人為由,請求房東改善此狀態。(註:民424【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423【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三、房屋的樓梯間堆滿瓦斯桶,或許可以該當民法第424條。

由於瓦斯桶稍一不慎,即有可能引發爆炸、大火,危及您的生命安全,所以似乎可以該當上述民法第424條。惟此點並非此套房建築物本身之問題,房東可以藉由移除瓦斯桶使您的安全回復正常無虞狀態,所以解釋人您應先依照民法第437條盡承租人之通知義務,請房東改善此狀況。若再得不到改善,才能行使您同法第424條所賦予之終止契約權。

四、此租賃契約若未定期限者,您得隨時終止契約。

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因此若此租約未定期限,您可隨時終止契約,但依據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之規定,您必須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送達至房東時,此租賃契約自送達時終止,在此之前您仍必須給付租金,但可以拿回定金及保證金。

五、若以上您均無法終止契約,且您亦不願意依照應有的權利請求房東改善狀況時,您可以考慮找人承擔此租賃契約。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30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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