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0日 星期三

民‧公》鄰居營業場所噪音怎麼處理


發問時間:2005-07-16 15:22:17

我家隔壁搬來一戶是"鋸冰"的人家,就是把大冰塊鋸成小碎塊再賣給別人的行業.
因為我家環境是一個安寧的居住巷道,忽然搬來這種鄰居真的讓人氣炸了.(又吵又髒亂)
環保局以他們未超過管制標準為由而完全不能處理他們,一直到現在我們巷子還是生活在恐怖的尖銳噪音環境下,真的讓人發瘋.
在此誠心的請各位幫我們想想辦法,感謝不盡.

一、民事方面:

您可以主張民法第793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請求權,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您的惡鄰立即排除此侵害。

但值得注意者,若您家住工業區,則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樣的噪音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您有容忍的義務。

二、行政方面:

您 可以報警,向警察主張,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妨害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而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換言 之,警察機關不得將此問題推給環保署,否則將構成行政裁量怠惰,您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警察機關為一定之作為。

您亦可根據 「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及「噪音管制標準」,向環保機關陳情,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您指定之時刻測定噪音。所謂八分鐘,並非指噪音連續八分鐘,而是「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再以均能因量判定是否為噪 音。若判定為噪音,環保機關將連續開罰,直至改善為止。

參考資料
法律人的法學見解


知識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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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幫助

謝謝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71606785

2005年7月19日 星期二

民‧刑‧公》法律無法保障的灰色地帶,電話騷擾真的無解?


發問者:Dream ( 初學者 4 級)

發問時間:2005-07-05 00:58:06

電話騷擾似乎是時常會遇到的,但卻也是法律所無法約束的,想請教以下狀況的問題,還請提供專業的意見,謝謝~~!!公司某日電話鈴響,接起後對方卻掛斷,而因公司電話有來電顯示,因此將此電話(市話)紀錄下來,而當天同樣情況約有2-3次,隔日同樣狀況,但卻是手機號碼,分別記錄後,總共約五天,每天2-4通,一支市話電話,三支手機號碼,經過私下查詢後,確定是同業的店家電話,因此寄發存證信函過去,希望對方出面解釋其用意,對方在接到後,回寄了一封,要求舉證,無奈無法私自調閱通聯記錄,目前雖已開放,卻只能查詢到6月27日之後的,因此目前出現一些問題:
1.假使要調閱通聯記錄,必須報警,但頗有構成要件不該當的可能性。
2.縱使派出所受理報案,送往方局第三組後,只會有兩種結果:1.三組會發函請雙方出面和解。2.如對方不願意和解,則函送地檢署,開始提告。
3.如果是對方出面和解當然最好,但如果提告,就會是構成要件不該當,造成敗訴。
4.敗訴後對方可以反過來對我們提起告訴!!........針對以上幾點,是和警察局的警員和律師共同討論出的,也就是說,假使今天受到電話騷擾,對方只要不出言恐嚇,或是你接起來她就掛斷的狀況,只要他堅持不和解,法律完全沒有任何的辦法將其制裁,(這是罪刑法定的悲哀麼?= =")。
想請問,是否有人能提供專業的意見,探討這樣的問題。
ps.如果有類似的情況,您也有確切的處理辦法,也還請您不吝指教^^。如果是要更換電話,或是置之不理的意見,那還請您先在其他意見中發表^^:~主要還是想討論該如何針對這樣的情況做出有效處理。謝謝^^

一、民事方面--最可行的處理途徑:

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直接向法院對此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按電信法第1條明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為此法之立法目的,而無聲騷擾電話確實干擾了您使用電話的權益,並可能使社會大眾對電信心生恐懼,不利電信發展,且有損公共福利,這樣的行為應可成立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則可依「電信法」第7條第2項、「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3條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款,因調查證據所需向電信事業調閱[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二、刑事方面:

您的意見基本上是對的,電話騷擾只要不出言恐嚇,尚難謂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按該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其必須要有「惡害之通知」而使人心生畏怖,由於本件雖有可能使您心生畏怖,但無聲電話是否為惡害之通知則尚有疑義。

不過由於仍然可能有「犯罪嫌疑」,您有權向檢方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但這裡檢察機關具有裁量權,若其認為有必要者,得依「電信法」第7條第2項、「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3條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款因偵查犯罪所需向電信事業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但在此敬予更正,走刑事途徑若是公訴程序,則您無所謂敗訴與否的問題,除非您走自訴程序。縱或自訴程序敗訴,也僅是被告此罪不該當,或該當與否不確定,其應受無罪推定。

或許在手段上,您可能會被反告誣告罪,但所謂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成立,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而誣告者,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依40年台上第88號判例,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

三、比較有創意的方法

您公司可安排都是女生接電話。依照具有特別刑法及行政法雙重性質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由於騷擾電話的意圖不明,若有被害人因此感受到這是性騷擾(註︰當然男生女生都可以認為自己受到性騷擾,但目前社會上刻板印象,認為女生比較容易被性騷擾,所以可能比較容易說服檢察官),當然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但須注意者,若您主觀上根本認為性騷擾是不可能的事情,則就有可能成立先前所檢討過的刑事第169條之誣告罪。

四、其他注意事項: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

又,同法第5條規定保存期限: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 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 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 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這在您處理上,關於證據保全方面,值得加以注意。

參考資料
不才法律人之法學素養

001
意見者:
Dream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2005-07-21 01:16:24
個人非常欣賞第二位發言者的內容,無奈因近日公務繁忙,無法直接選擇,在投票數上,第二位又處於落後,故此替他拉個票嚕^^~感謝~!!

002
意見者: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2005-07-26 20:31:46
謝謝提問者的鼓勵與拉票。 前一陣子迷上知識,覺得既能夠分享所學,又可以累積點數,相當有趣。 不過,最近有點心灰意冷了。因為每次非常認真地回答問題以後,卻發現投票選擇常常未必反映出最佳解答的真實度。更有甚者,還有其他提問者率而移除問題,使得發表意見不只沒有可能獲選最佳解答,甚至連找尋自己認真的痕跡均不可得。 法律解答不比其他,這段時間謝謝各位先進的參與與分享。

003
意見者:
Dream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2005-07-30 02:30:37
光,知識+的評價和等級,終究只是虛假,真正有幫助的,是當中的見解,或許你無法獲得最佳解答,這無奈是因為有許多人執著於等級和點數,不願意嘗試了解知識真正的意義,你的見解對於有需要的人,是非常寶貴的資產,希望你別因此讓需要幫助的人失去重要的見解,答案的好壞,終究還是該讓時間去證明的!!!


004
意見者:
( 實習生 5 級 )
發表時間:2007-12-24 11:30:21
時隔兩年餘,回顧自己的足跡時,方才見您對我的鼓勵。謝謝,真的非常感動。您溫暖的支持我會放在心中,作為繼續向前的動力。敬祝 平安快樂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500668

民‧公》關於出版書籍的合約問題


發問時間:2005-07-09 11:32:39

想請教懂法律的專業人事,日前和一家出版社簽約,是採買斷稿件的方式,對方的說法是他們已經採買了,所以該文章內的所有內容無論最終有無使用,都不得再次發表。因為我當初投稿時的第一版本就已經過稿了,但自己看了後不滿意所以再次修正,然後再次寄了新的稿件給出版社,出版社方面最後也採用了新的第二版稿件出版。我想問的是,
1.合約上所買斷、不得再行使用的條件包含是最後那個新的第二版本嗎?還是最初的第一版稿件,連同後來修正的稿件都被買斷??
2.我有沒有立場拿回最初稿件裡沒有和修正稿重覆的使用權??(在修正稿裡刪除了初稿的某些章節、段落,我打算拿取這些刪除,沒有出現在最終修正稿裡的段落用在另一個全新的稿件上,這樣可以嗎?會不會有合約法律上的問題?)
3.如果照出版社的說法,他們買斷就有使用權,但買斷的應該是只有最後的出版稿吧?如果他們連同要我的最初稿件,是不是他們還要再次付稿費給我?
還沒和出版社談,想在接洽前先行詢問比較不會被A。請了解的人給予指教,謝謝。 2005-07-11 20:07:20 補充
沒有人有其他的解答了嗎?
我想知道的是,若出版社告訴我他們已買斷,那麼我究竟有沒有立場可以拿回自己的文章?(畢竟出版社說了,他們會採用最後的第二個版本的稿件)如果可以,是否有什麼條例之類的,好跟出版社爭辯,證明我第一版的稿件有使用權。
再次謝謝。^^

一、合約上所買斷、不得再行使用的條件包含是最後那個新的第二版本嗎?還是最初的第一版稿件,連同後來修正的稿件都被買斷??

答:第一版本與第二版本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所以範圍應是全部包括在內。按民法第520條前段,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第二版本是您第一版本的修改,自屬於本契約效力之所及。

值 得一提者,是「買斷」的定義。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於您著作完成時取得。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亦即您的名字 將永遠跟隨著您的作品;只有著作財產權才得以授權予他人,授權的範圍有部分授權和專屬授權兩種,這裡所謂的「買斷」,其法律性質應屬「專屬授權」。根據著 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 內,不得行使權利。換言之,出版社只能主張您著作權財產上的利益和權利。

二、我有沒有立場拿回最初稿件裡沒有和修正稿重覆的使用權?? (在修正稿裡刪除了初稿的某些章節、段落,我打算拿取這些刪除,沒有出現在最終修正稿裡的段落用在另一個全新的稿件上,這樣可以嗎?會不會有合約法律上的問題?)

答: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意 思是,您只要不去抄襲原來的作品,著作人格權人當然可以新的表達方式重新表達想要說的故事。不過由於何謂抄襲、何謂重述,目前仍屬模糊的灰色地帶,必須交 由司法自由心證裁量,建議您還是不要寫得太相像為佳。

三、如果照出版社的說法,他們買斷就有使用權,但買斷的應該是只有最後的出 版稿吧?如果他們連同要我的最初稿件,是不是他們還要再次付稿費給我?

答:除非您的第二份稿件是第一份稿件的全面改寫,否則他們並不需要再付稿費給您。如果真的是全面改寫,那麼您必須與出版社重新商議,看是修改原契約,出版社只取得您第二份稿件的專屬授權;或是再定另一份契約,原先的那份作廢,取得您第二份稿件的專屬授權。

雖 然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法第3條第 11款對於「改作」的定義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您的第二份稿件是第一份稿件的修改,除非已經到了全面改寫的情 狀,否則尚難謂成立另一個獨立的著作權。

四、小結

所謂不得再次發表, 應該嚴格來講,是指不得再次全文或抄襲式的發表,就算是所謂的「賣斷」,法律上亦只是「專屬授權」。身為著作人格權人,您有權「改作」。至於您在作品中所 使用過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並不受著作權的保障,任何人,當然包括您本人,均得使用之。

參考資料
不才法律人的專業法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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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幫助

謝謝您為我解答。
我想我大致明白了,不過事情的處理方式還是有轉圜的空間。謝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903465

2005年7月18日 星期一

刑事》代收郵件算侵占嘛?


發問時間:2005-07-09 15:34:05

我之前在網路上買電池.但是我很確定聽電話的小姐把我家地址聽錯了
我家一樓但是他用新竹貨運寄送到4樓來 因為我真的不可能把我家地址講錯阿~
他卻也堅稱他不可能沒有聽錯 他說是6-23當天寄的.因為我以為賣方在拖.
拖到7/6我忍不住了便詢問貨品到底在哪裡??但他說已經寄了而且有人簽收.
後來我今天依照賣方給我的貨單號碼詢並打電話到新竹貨運去
我詳細告訴他事情的來龍去脈. 新竹貨運說他會試著要要回來看看
但他說機率不大.因為已經過了兩個禮拜 他有告訴我簽收的人的簽名是簽"李XX"
因為字跡潦草只看的出對方姓"李"!!可是我們家這棟4樓的是出租套房.
如果這位姓李的人士代收我的郵件有犯法嘛??我該如何辦??
網路的賣家及新竹貨運有沒有罪呢???謝謝你們的回答~~~

一、您對李某得為之主張:

您可以向李某主張「無因管理」,依照民法第1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541條之委任規定,請求李某將以其自己之名義代收之電池移轉交付給您。您並可同時主張李某違反民法第173條第1項所規定的通知義務,未於開始管理代收物品時,在可以通知的時候立即通知您,依照民法第174條第1項,李某違反您可得推知之意思,對事務之處理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所謂無因管理者,乃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就一般社會通念,為鄰居代收物品,可以推定是有利於本人的,所以李某之行為成立無因管理。但是李某代收後,應立即在能通知到您的狀況下,報告此事並移轉該物給您,所以他違反了報告及交付物品之義務,對於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您對網路賣家得為之主張:

您可以向網路賣家主張債務不履行,若您採取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則您只要證明:1.您有匯款;2.您沒有收到物品即足,賣家若主張是您講錯地址,那麼他必須就這項抗辯事實負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是賣家自己必須證明您講錯地址,而不是您必須去證明賣家聽錯地址。

由於您買的是電池,電池不是特定物,不生給付不能的問題,只有給付遲延的問題。依照民法第229條第2項,網路賣家於您催告沒有收到時起,負遲延責任,應立即給付相同之物給您,並依同法第231條必須負擔因遲延所生之損害。也就是說,他必須再給您電池,並必須賠償您因無法即時使用電池而發生的經濟上的損失。

若您此時已經不需要這電池了,則依同法第232條可以拒絕他的給付,轉而請求其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譬如說您必須要自己花錢去買另外的電池等。當然以上您的損失都必須要由您自己負舉證責任。

附帶一提的是,您不用擔心賣家太過委屈,因為他賠完您以後,可以另外依民法第179條以降的「不當得利」向李某主張返還其物及賠償他的損害。

(p.s.不過您也不能因為這樣雙頭主張喔,這樣就換您「不當得利」了!)

三、您對新竹貨運得為之主張:沒有。

新竹客運不管是作為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債之關係只存在於他和網路賣家之間,您對於新竹客運沒有任何可以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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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法律人之專業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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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有幫助

謝謝你詳盡的解答...
提供了我很大的幫助...
謝謝你...也謝謝每位回答的朋友們~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905936

民‧公》鄰居工場噪音問題.....


發問時間:2005-07-09 21:51:46

惡鄰居為了要多賺點錢,把在我家旁的土地租給做廢棄物鐵侶的處理場.剛好就在住家隔壁.每天不定時都會敲敲打打的鐵器聲.還有工具車大卡車怪手的運作聲.下貨時整車就倒下來.很振憾.......這問題我該如何解決

一、民事方面:

您可以主張民法第793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請求權,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您的惡鄰立即排除此侵害,並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其賠償您得憂鬱症(註:須醫生證明您的憂鬱症與此噪音有相當因果關係)的醫藥費及因此不能工作的薪資所得。

但值得注意者,若您家住工業區,則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樣的噪音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您有容忍的義務。

二、行政方面:

您可以報警,向警察主張,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妨害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而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

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換言之,警察機關不得將此問題推給環保署,否則將構成行政裁量怠惰,您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警察機關為一定之作為。

您 亦可根據「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及「噪音管制標準」,向環保機關陳情,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您指定之時刻測定噪音。所謂八分鐘,並非指噪音連續八分鐘,而是「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再以均能因量判定是否為噪 音。若判定為噪音,環保機關將連續開罰,直至改善為止。

參考資料
不才法律人之法學素養;噪音管制標準: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O0030006&K1=%C3%A5%C2%99%C2%AA%C3%A9%C2%9F%C2%B3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910369

民‧刑‧公》我的車子被砸了!!


發問時間:2005-07-11 00:16:58

我家的巷子是一條死巷子,寬度大約是二台車子停放後中間可以容許一輛摩托車進出,因我家位於巷子往後倒數第三家,我將車子停放於我家門口(但是已經是貼著 我家牆壁停放),對面那戶鄰居也將車子停進來(他們還停了一輛摩托車在旁邊),就會造成後面鄰居轎車或摩托車進出不便,但通常對面鄰居的車子比我先停放進 來時我就不會將車子進停巷子裡,後面鄰居轎車要進出都是叫我移車,雖然我都會移給他們過,但是今天不是只有我一個人造成大家的不便,也可以請對面鄰居移車 啊!!更何況他們請我移車時的態度都非常的差,今日我只是較晚出去移車,一出家門想要了解狀況鄰居就跟我吵了一架,後來鄰居就拿出鐵棒往我的檔風玻璃砸下 去,我當場就報了警也去警局做了筆錄,但是心裡還是有一些疑問~~
1.死巷子裡停車有無法律依循??是否犯法??
2.因對方有恐嚇我小心出去會被打,我問過警察可以告對方恐嚇嗎??警察要求提出恐嚇的證據,不然就要有證人,(我想可能不會有鄰居願意站出來說話所以我就沒有告對方恐嚇),但是這樣不能備案嗎??
3.像這種毀損的刑事案件會處理多久呢??流程又是如何呢??因對方說不需要跟我和解,要告就來告看誰會告贏,所以我有無勝訴的機會呢??
4.目前我覺得我不只是財產受到損壞,我的精神也受到傷害,我非常擔心我家人及我的安全,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對方進一歩對我們的傷害呢??
因目前我非常的擔心所以要麻煩大家為我解答~~謝謝!!

一、死巷子裡停車有無法律依循??是否犯法??


答:您與對面那戶鄰居同時放置車輛,造成裡面的鄰居車輛無法出入的行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在道路放置足以妨害交通之物,這是行政罰,除可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您先停入的話,建議您拍照存證,將來可證明是對面鄰居妨害交通。

二、因對方有恐嚇我小心出去會被打,我問過警察可以告對方恐嚇嗎??警察要求提出恐嚇的證據,不然就要有證人,(我想可能不會有鄰居願意站出來說話所以我就沒有告對方恐嚇),但是這樣不能備案嗎??

答: 您可以對此人向檢方提起告訴,他已經威脅要打你,也使你心生畏怖,他因此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也就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關於證據方面,建議您下次錄音錄影存證。

三、像這種毀損的刑事案件會處理多久呢??流程又是如何呢??因對方說不需要跟我和解,要告就來告看誰會告贏,所以我有無勝訴的機會呢??

答: 不建議您提起毀損的刑事案件(註:剛剛討論的是恐嚇罪),建議您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小額民事訴訟。因為擋風玻璃被毀損,其金額多在十萬元以下,小額訴訟程序能夠很迅速的解決紛爭。您不需要找律師寫訴狀,法院直接就有表格化訴狀,可自行填寫。夜間及週末亦可以開庭,應該符合您希望快速解決的期待。

四、目前我覺得我不只是財產受到損壞,我的精神也受到傷害,我非常擔心我家人及我的安全,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對方進一歩對我們的傷害呢??

答: 您可以先向里長、當地警察機關告知有此狀況,請里長召開協調會,您、對面鄰居、後面鄰居一起協調出彼此停車的默契和守則;申請警察巡邏時能到你們家前多注意一下。如再有恐嚇、毀損情事,亦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在此建議,非到必要最好不要提起自訴,由檢察官直接進行偵查較好,否則自訴程序耗費您的勞力、 時間、費用,並不是非常划算。

最後必須非常誠懇的向您指出,您與對面鄰居必須要有心理準備,其實不論任何一邊停車,多少都會造成裡面鄰居 車輛出入的不便,所以其實裏面鄰居是有權請求警察機關依照上述行政法規開罰並令妨害交通之車輛移除的,因此您也必須對於移車之事多加忍耐。同樣的,裡面鄰 居採用錯誤的、法所不容許的方法來處理事情,這也是不對的,您有權對他們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不才法律人之小小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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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評價:

民事》有關天堂遊戲法律疑問~懇請賜教


發問時間:2005-07-17 05:48:02

天堂遊戲私底下進行交易行為
與明星三缺一私底下進行的交易行為是相同的嗎?
有觸法嗎?

並沒有觸法。謹節錄相關重要資訊如下:

要避免買賣帳號及收送帳號的風險,絕對要準備完全的讓渡文件,讓渡文件必須要有“讓渡書”“帳號原始所有人資料及聯絡方式”“雙方個人資料及聯絡方式”“先前讓渡資料的影本”。“讓渡書”可以當作是一種契約,表示的確將帳號交給誰使用,裡面必須要有:
1、遊戲名稱及帳號。
2、賣買的金額(贈送就記載“無條件交由對方”)。
3、賣方(贈送方)的個人資料以及簽章。
4、買方(承受方)的個人資料以及簽章。
5、公證人的個人資料及簽章。
6、讓渡日期及地點。
7、所有塗改處要雙方蓋章。

線上遊戲時有糾紛,法務部特別成立了【遊戲不敗】網站,其中包含了所有有可能發生的紛爭類型,譬如被盜寶物、私下交易等,討論區更有專人特別為您提供解答,歡迎多多利用。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遊戲不敗】網站 http://search.moj.gov.tw/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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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幫助

很詳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