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 星期四

民‧公》我家這邊的管理委員會實在惡質,這樣應該違法了吧!!


發問時間:2005-06-16 00:45:23
他們的任期到今年五月滿一年,沒有一半以上的人出席,所以當然也沒有一半以後的人同意,就自行延任,且社區管理費也不知道用到哪,跟主任委員要明細也不給,請問我想要召開住戶大會或臨時會議,將他們全部趕下來,要注意些什麼?我不是委員可以自行發動住戶召開嗎?還有我有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委員會任期一到兩年,但又說每一年都要強制改選,請問哪一項才是正確的?

一、管理委員會的報告義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 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管理委員會有定期公告並到期移交的義務。而所謂的公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如果經催告仍拒絕不公告或移交者,則可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並有同法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管理委員會違反上述義務的任期:

根據同法第29條第4項,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三、管理委員會的任期:

根據同法第29條第3項,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有明定任期為一年就是一年,二年就是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是如果沒有明定的話,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條並未規定每一年都要強制改選。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根據同法第25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您所說俗稱的住民大會,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同條第3項規定召集人的資格必須具備管理委員的身分,所以目前您無權召開。可行者,乃是藉由前述方法將管理委員會予以解職,則可依據同條同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這時才能召開一般定期的所謂住民大會。

至於同條第2項則規定臨時會議的召開方式: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因為目前您的管理委員會已遭把持,其中第1款明顯無法適用,所以如果您非常想用召開會議的方式解決的話,第2款應該是目前較可行的方式,也就是您去找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書面載明召集目的理由並請求召集。

由於目前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同部分的管理發生爭執的話,若走法院路徑救濟,必須先行強制調解,所以建議您直接找主管機關介入,先要求目前的管理委員會公告重要管理事項,並同時尋求其他住戶的支持召開臨時會議為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60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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