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5日 星期三

民事》有關父債子還/妻還~ p.s父親還活著...?


發問時間:2006-01-23 18:14:57

我想請問一下唷!情況如下!:我父親:A 我母親:B 我哥:C 我:D
A刷了好幾150多萬的信用卡錢+以前的房貸+之前找我媽去當保證人貸款(房貸)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A故意不還錢and有/無 工作能力都不能還錢
那以後信用卡銀行會找B.C.D要錢嗎?(不管A還不還的起/不能工作/死亡...其他)
如果當\"保證人\"的B跟A離婚....以後A 有/沒 出甚麼事要幫A還錢嗎?(不管A還不還的起/不能工作/死亡...其他)跟著B離開A的C.D要幫A還錢嗎?(不管A還不還的起/不能工作/死亡...其他)
2006-01-23 19:13:32 補充
那A死亡B也要還錢嗎?

一、B不論是否離婚,關於房貸部分,銀行會找B要錢。

由於令堂B作為令尊A的保證人,所以必須負起保證人責任。但是令堂B可以主張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也就是說,當銀行來要錢的時候,B可以主張銀行必須先向A要,且必須在銀行對A強制執行仍無法償還A之債務時,才能反 過來向B要求清償。

但是根據民法第746條,如果發生下列四種狀況時,銀行得逕行向B要求清償債務:

1.保證人B拋棄前段之先訴抗辯權,這通常發生於B在當保證人時所簽的保證契約上,可能記載這樣的條款,但是B沒有注意到。

2.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A的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改變,致請求清償發生困難時。簡單來說,就是A搬到讓銀行找不到他時。

3.主債務人A受破產宣告時。這點通常不會發生,因為個人聲請破產很難成功。

4.主債務人A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換言之,銀行如果調查A的財產只有不到一萬塊,根本無聲請強制執行的實益時,得逕行向B請求清償。

二、關於信用卡部分,於A在生時,B、C、D均不需要為A還錢。

根據民法第一○二三條第一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A的債務,B不需要替其清償。若妻B真的替夫A清償,則根據同條第二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 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C、D為A之子女,現代民法中子女並無義務為父母清償債務,反之亦然。

三、假設A不幸往生,則若AB間婚姻關係持續,B、C、D繼承A之債權債務及其他財產;若AB已離婚,則僅C、D繼承。但均可以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乃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若AB仍為夫妻,繼承人為B、C、D;若AB已非夫妻,繼承人則僅存子女C、D。

不過上述遺產繼承人得根據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辦理限定繼承,即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也就是說,如果A有其他財產X,則辦理限定繼承 的結果就是繼承人僅以X來清償銀行的150多萬債務,如果還有剩的,繼承人間可以平分;如果根本不夠清償,銀行也只能認呆帳,不能再向繼承人請求清償。

遺產繼承人也得根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辦理拋棄繼承,即拋棄繼承權。換言之,若A名下根本沒有任何財產而只有負債,那麼繼承人可直接拋棄繼承權,銀行不得再向其追索。

四、其他非法律建議

目前銀行因為急於收回可能成為呆帳的放款,通常親屬代償能夠有比較好的優惠。也就是降息或打折等。若真的非不得已必須代為清償時,可與銀行協商一個比較好的還款方案。

參考資料
專業法律人

2006-01-26 06:09:18 補充
補充:時效問題
1.限定繼承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民一一五六﹞。
2.拋棄繼承是知悉其得為繼承時起「二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聲請﹝民一一七四﹞。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1231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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