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8日 星期一

刑事》代收郵件算侵占嘛?


發問時間:2005-07-09 15:34:05

我之前在網路上買電池.但是我很確定聽電話的小姐把我家地址聽錯了
我家一樓但是他用新竹貨運寄送到4樓來 因為我真的不可能把我家地址講錯阿~
他卻也堅稱他不可能沒有聽錯 他說是6-23當天寄的.因為我以為賣方在拖.
拖到7/6我忍不住了便詢問貨品到底在哪裡??但他說已經寄了而且有人簽收.
後來我今天依照賣方給我的貨單號碼詢並打電話到新竹貨運去
我詳細告訴他事情的來龍去脈. 新竹貨運說他會試著要要回來看看
但他說機率不大.因為已經過了兩個禮拜 他有告訴我簽收的人的簽名是簽"李XX"
因為字跡潦草只看的出對方姓"李"!!可是我們家這棟4樓的是出租套房.
如果這位姓李的人士代收我的郵件有犯法嘛??我該如何辦??
網路的賣家及新竹貨運有沒有罪呢???謝謝你們的回答~~~

一、您對李某得為之主張:

您可以向李某主張「無因管理」,依照民法第1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541條之委任規定,請求李某將以其自己之名義代收之電池移轉交付給您。您並可同時主張李某違反民法第173條第1項所規定的通知義務,未於開始管理代收物品時,在可以通知的時候立即通知您,依照民法第174條第1項,李某違反您可得推知之意思,對事務之處理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所謂無因管理者,乃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就一般社會通念,為鄰居代收物品,可以推定是有利於本人的,所以李某之行為成立無因管理。但是李某代收後,應立即在能通知到您的狀況下,報告此事並移轉該物給您,所以他違反了報告及交付物品之義務,對於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您對網路賣家得為之主張:

您可以向網路賣家主張債務不履行,若您採取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則您只要證明:1.您有匯款;2.您沒有收到物品即足,賣家若主張是您講錯地址,那麼他必須就這項抗辯事實負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是賣家自己必須證明您講錯地址,而不是您必須去證明賣家聽錯地址。

由於您買的是電池,電池不是特定物,不生給付不能的問題,只有給付遲延的問題。依照民法第229條第2項,網路賣家於您催告沒有收到時起,負遲延責任,應立即給付相同之物給您,並依同法第231條必須負擔因遲延所生之損害。也就是說,他必須再給您電池,並必須賠償您因無法即時使用電池而發生的經濟上的損失。

若您此時已經不需要這電池了,則依同法第232條可以拒絕他的給付,轉而請求其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譬如說您必須要自己花錢去買另外的電池等。當然以上您的損失都必須要由您自己負舉證責任。

附帶一提的是,您不用擔心賣家太過委屈,因為他賠完您以後,可以另外依民法第179條以降的「不當得利」向李某主張返還其物及賠償他的損害。

(p.s.不過您也不能因為這樣雙頭主張喔,這樣就換您「不當得利」了!)

三、您對新竹貨運得為之主張:沒有。

新竹客運不管是作為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債之關係只存在於他和網路賣家之間,您對於新竹客運沒有任何可以主張的權利。

參考資料
不才法律人之專業法學素養


知識評價

發問者評價:
極有幫助

謝謝你詳盡的解答...
提供了我很大的幫助...
謝謝你...也謝謝每位回答的朋友們~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90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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