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9日 星期二

民‧刑‧公》法律無法保障的灰色地帶,電話騷擾真的無解?


發問者:Dream ( 初學者 4 級)

發問時間:2005-07-05 00:58:06

電話騷擾似乎是時常會遇到的,但卻也是法律所無法約束的,想請教以下狀況的問題,還請提供專業的意見,謝謝~~!!公司某日電話鈴響,接起後對方卻掛斷,而因公司電話有來電顯示,因此將此電話(市話)紀錄下來,而當天同樣情況約有2-3次,隔日同樣狀況,但卻是手機號碼,分別記錄後,總共約五天,每天2-4通,一支市話電話,三支手機號碼,經過私下查詢後,確定是同業的店家電話,因此寄發存證信函過去,希望對方出面解釋其用意,對方在接到後,回寄了一封,要求舉證,無奈無法私自調閱通聯記錄,目前雖已開放,卻只能查詢到6月27日之後的,因此目前出現一些問題:
1.假使要調閱通聯記錄,必須報警,但頗有構成要件不該當的可能性。
2.縱使派出所受理報案,送往方局第三組後,只會有兩種結果:1.三組會發函請雙方出面和解。2.如對方不願意和解,則函送地檢署,開始提告。
3.如果是對方出面和解當然最好,但如果提告,就會是構成要件不該當,造成敗訴。
4.敗訴後對方可以反過來對我們提起告訴!!........針對以上幾點,是和警察局的警員和律師共同討論出的,也就是說,假使今天受到電話騷擾,對方只要不出言恐嚇,或是你接起來她就掛斷的狀況,只要他堅持不和解,法律完全沒有任何的辦法將其制裁,(這是罪刑法定的悲哀麼?= =")。
想請問,是否有人能提供專業的意見,探討這樣的問題。
ps.如果有類似的情況,您也有確切的處理辦法,也還請您不吝指教^^。如果是要更換電話,或是置之不理的意見,那還請您先在其他意見中發表^^:~主要還是想討論該如何針對這樣的情況做出有效處理。謝謝^^

一、民事方面--最可行的處理途徑:

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直接向法院對此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按電信法第1條明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為此法之立法目的,而無聲騷擾電話確實干擾了您使用電話的權益,並可能使社會大眾對電信心生恐懼,不利電信發展,且有損公共福利,這樣的行為應可成立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則可依「電信法」第7條第2項、「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3條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款,因調查證據所需向電信事業調閱[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二、刑事方面:

您的意見基本上是對的,電話騷擾只要不出言恐嚇,尚難謂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按該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其必須要有「惡害之通知」而使人心生畏怖,由於本件雖有可能使您心生畏怖,但無聲電話是否為惡害之通知則尚有疑義。

不過由於仍然可能有「犯罪嫌疑」,您有權向檢方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但這裡檢察機關具有裁量權,若其認為有必要者,得依「電信法」第7條第2項、「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3條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款因偵查犯罪所需向電信事業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但在此敬予更正,走刑事途徑若是公訴程序,則您無所謂敗訴與否的問題,除非您走自訴程序。縱或自訴程序敗訴,也僅是被告此罪不該當,或該當與否不確定,其應受無罪推定。

或許在手段上,您可能會被反告誣告罪,但所謂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成立,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而誣告者,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依40年台上第88號判例,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

三、比較有創意的方法

您公司可安排都是女生接電話。依照具有特別刑法及行政法雙重性質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由於騷擾電話的意圖不明,若有被害人因此感受到這是性騷擾(註︰當然男生女生都可以認為自己受到性騷擾,但目前社會上刻板印象,認為女生比較容易被性騷擾,所以可能比較容易說服檢察官),當然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但須注意者,若您主觀上根本認為性騷擾是不可能的事情,則就有可能成立先前所檢討過的刑事第169條之誣告罪。

四、其他注意事項: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

又,同法第5條規定保存期限: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 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 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 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這在您處理上,關於證據保全方面,值得加以注意。

參考資料
不才法律人之法學素養

001
意見者:
Dream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2005-07-21 01:16:24
個人非常欣賞第二位發言者的內容,無奈因近日公務繁忙,無法直接選擇,在投票數上,第二位又處於落後,故此替他拉個票嚕^^~感謝~!!

002
意見者: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2005-07-26 20:31:46
謝謝提問者的鼓勵與拉票。 前一陣子迷上知識,覺得既能夠分享所學,又可以累積點數,相當有趣。 不過,最近有點心灰意冷了。因為每次非常認真地回答問題以後,卻發現投票選擇常常未必反映出最佳解答的真實度。更有甚者,還有其他提問者率而移除問題,使得發表意見不只沒有可能獲選最佳解答,甚至連找尋自己認真的痕跡均不可得。 法律解答不比其他,這段時間謝謝各位先進的參與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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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者:
Dream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2005-07-30 02:30:37
光,知識+的評價和等級,終究只是虛假,真正有幫助的,是當中的見解,或許你無法獲得最佳解答,這無奈是因為有許多人執著於等級和點數,不願意嘗試了解知識真正的意義,你的見解對於有需要的人,是非常寶貴的資產,希望你別因此讓需要幫助的人失去重要的見解,答案的好壞,終究還是該讓時間去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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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者:
( 實習生 5 級 )
發表時間:2007-12-24 11:30:21
時隔兩年餘,回顧自己的足跡時,方才見您對我的鼓勵。謝謝,真的非常感動。您溫暖的支持我會放在心中,作為繼續向前的動力。敬祝 平安快樂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50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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