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9日 星期六

公法》關於廣電法媒體規範的對話﹝二﹞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衛廣法當然「可以」採用他,但是衛廣法就是沒有
: 所以在衛廣法對外國人沒有定義的情況下
: 當然是由公司法來補充
: 就像我之前說的,對tvbs,衛廣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普通法
: 公司法的補充解釋效力當然優於你的所謂法理
: 請爭對此點回應,好嗎?

關於 LLD版友上述回文,愚敬表不同意見如下:

一、在下仔細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很多 LLD版友您所謂爭點, seiku版友均已於前文回應。
在下愚昧,不懂您是真的沒看到?裝做沒看到?還是無法理解文意?
愚意以為,凡打筆戰者,首重心誠意正、詳讀他方文本,
而不是抓住單篇文章未細論之處狂批猛打,便自以為佔上風,
啊人家就已經在前面說得很清楚了啊,不然是要怎麼樣咧?!
一而再、再而三、"反覆"、"接連"、"不斷"地講同樣的話嗎?
在下是不知道你看到了沒,身為本版其他版友的我看得是有點氣躁了。

二、在下已於前文指出,且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seiku版友亦已不斷再三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從來沒有什麼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因此您所主張的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不過麻煩的是,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這就不是作學問做人的正道了。

由於您可能誤導本版其他非法律專業之版友
對這些法學概念產生錯誤的理解,
請恕在下嚴詞大膽指正。
冒昧之處,尚祈海涵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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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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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eesegeese:關鍵就是「直接」的解釋,新聞局已採「實質控制」說 11/19 00:47
→ geesegeese:有不同見解,就去跟行政院訴願會與行政法院告 11/19 00:48
→ geesegeese:這就是用法律解決途徑的方式。 11/19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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