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9日 星期六

公法》關於廣電法媒體規範的對話﹝三﹞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對啊,seiku認為自己解釋壟斷的效力比當初立法者高,是未細論之處
: 把直接間接跟股權的分散集中扯在一起,是未細論之處
: 胡志強已經跟立法院報告過「外資會迂迴投資和找人頭」,也是未細論之處
: seiku說,立法者會故意定一個有解釋空間的法律,又是未細論之處
: 好簡單喔,只要把不利自己的論點這樣解釋就好了嘛

如果您不會看別人家的文,那我也沒有什麼好說的。

: 這位板友看文不仔細喔
: 之前的文章
: : 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 seiku回: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 請問k板友是從那裡看到seiku再三指出,
: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呢?
: 先請你回答這一點吧,
: 不然對一個看文不仔細的人,好像沒什麼好解釋的

是您先提出錯誤的說法:「對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衛廣法是特別法。」
請詳見您的大作,本版第8966篇。
seiku版友才順口回了你: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更何況,我從來就沒說 TVBS 不受公司法規範,」
請您仔細閱讀 seiku版友的文章,他在第8960號文已提及二法規範目的不同;
而我在最早的第8971號文已經提及兩法的法規範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任何法律人讀到這些語句,已經可以很顯明的理解,
這些說法內含著「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意涵。

您自己先誤導別人,再不斷咬住別人,要人家先回答這、先回答那的,
自己呢,則是粗率無理的逕自認定別人看文不仔細、迴避爭點,
因此這也沒什麼好解釋的、那也沒什麼好解釋的。
老實說,這很令人感冒,
除了無法共同造就高格調的筆戰,也無法讓其他版友更能理解此一話題。

: :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 :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 :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 :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區分標準
: (王海南,法學入門)
: 跟行政法規,民商法規有什麼關系?
: 歡迎你把書單開給我,我自己去找

請問您引這本法學入門的某某句子給我,有什麼意義?
這對您的論點起了什麼支持性的作用嗎?
您可以多加闡釋到底這句話是怎樣支持您的論點嗎?

您連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認定都不清楚,
態度無理蠻橫,還要我開書單給您?!有沒有搞錯?!

套句杰哥大所說過的話:
我念法律念了那麼久,自己不找書、不念書,
只希望人家三言兩語教會您、開書單給您,怎麼可能?!

: :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 :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 教科書有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舉出來嗎?
: 你這樣的反駁也太無聊了

只會說別人的反駁無聊?!請先自己搞懂了再說。

: : 從來沒有什麼
: :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 : 因此您所主張的
: :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 :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 :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 :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 :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 :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 :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 :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 :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 :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 照你的解釋,那我豈不是可以說
: 「香港TVB是一間公司,不是「人」,所以不是外國人,不受衛廣法規範」

當然不是。香港 TVB是公司,就是法人,當然是「人」,是外國人,
如果他想投資台灣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然必須受衛廣法規範。

難道您連「人」包含「自然人」、「法人」,
「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公司」是「社團法人」之一種,
這樣基本的民法 ABC都搞不清楚嗎?!
那麼「外國公司」,只是「外國法人」的一種,
也只不過是「外國人」的一種,
請教一下,公司法的法理如何補充解釋衛星電視廣播法?!

如果連這麼基本的法學 ABC都會搞錯,那您有必要再多念一些書;
如果不是您搞錯,
那麼您認為外國公司概念等同於外國人的邏輯則有必要再加強。

: :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 :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 :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 :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 :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 :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 : 不過麻煩的是,
: :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 :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 :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 先請你把seiku的文章看清楚吧

是您該先把別人的文章看清楚吧?!
您說不清楚完整的論述辯證嗎?!
您無法詳細地用文字來說明自己反對別人論點到底是為什麼嗎?!

每次只會拋出一大堆問題爭點、命令別人看清楚這、看清楚那,
對於別人認真努力的論述辯證,卻裝做沒看到,或以輕佻無禮的方式回應。
我沒委婉點過您的某某法學概念有誤嗎?沒有嗎?
那麼您扯 seiku的文章幹什麼呢?
就算退萬步言,我真的看錯 seiku的論述好了,
這就能改變您在諸多法學概念頻頻出錯的事實嗎?!
請不要一直作無效的論證好嗎?!
這會讓我覺得原先因為「可與之言而不與之言,失人」所以與您對談,
現在要因「不可與之言而與之言,失言」而片面中止與您溝通。

冒犯之處,尚祈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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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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