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6日 星期日

公法》釋字603大法官互異觀點的隱私權界限疑問


※ 引述《陳雅慧 》之名言:
:在六O三號解釋當中,余雪明大法官否認指紋被納於大眾隱私保護的範圍
:內。老師在協同意見書當中,則是肯定指紋屬於隱私保護的範圍內,並且
:提出問題,若政府可以以國家安全理由,要求民眾提供個人的生物資訊,
:那麼界限會是在哪裡? 如同我們之前上課討論的,姓名是不是隱私權? 電
:話是不是?隱私和公開,這中間那一條線要如何劃下去?
:若是借用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大家都回到原初的狀態,在無知
:之後面的正義原則,是否會是一個好的標準? 當事人都站在無知之幕的
:後面拋社會上的地位和成見,也就是設身處地的想像,這樣是否可以得
:到一個更容易接受的標準?

這確實是不錯的想法。

但這可不可能是價值選擇的問題?縱使我們回到原初狀態,無知之幕尚未揭開,
依然有可能有人覺得盡可能揭露自身的資訊沒什麼大不了的,還是會有可能有人
抱持「沒關係啊,我不在乎我的資訊被人知道,所以我們大家都公開,很公平嘛
!」的想法。

如此說來,這或許是一個社會所形成的價值選擇的問題,背後牽涉到一個人安全
感、自信心、性格等心理學之因素相互影響交互作用。那麼羅爾斯正義論中所提
及的原初狀態及無知之幕則將依然無法解決何謂「合理的隱私期待」的曖昧模糊
之解釋標準。

0 意見: